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项目名称
伊吾县吐葫芦乡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公益项目。
二、征收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2.征收工作人员依法对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核实的结果。
三、征收与补偿部门
1.征收部门:伊吾县人民政府
2.委托实施部门:伊吾县吐葫芦乡人民政府
四、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对沙梁子村255套房屋和其所有构筑物、附属物及土地进行整体征收,征收土地面积约670亩(最终以勘界确定的面积为准)。其中武警中队以东226套房屋(富民安居房222套、自建房1套、合作社自建厂房1套,沙梁子村委会、吐葫芦乡文化站等单位在本次征收拆迁范围内),占地约630亩;武警中队以西29套房屋(富民安居房28套和林业管护站1套),占地约40亩。
四至界限:湿地花海以东,1200亩杏林地和072乡道(沙梁子段)以南,新疆能源化工技工学校以西,托背梁古墓保护区和沙梁子村农田以北。
五、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1.住宅房屋的补偿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咨询性评估按照2200元/㎡进行补偿。
2.征收片区内“住改非(即住宅改为经营性商业用途)”,两证齐全(税务登记证和工商登记证),正在经营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按照实际经营的房屋面积给予1:1.25的货币补偿。上述已办理两证但未实际经营的“住改非”房屋不予按照本条所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不予认定为“住改非”经营性房屋)。
3.住宅房屋被征收后选择产权置换地点为算力创新示范区(即气象站以西1400亩地内),按照建筑面积1:1置换,超出置换面积的部分小于40㎡(含40㎡)按照咨询性评估价2200元/㎡补差价;超出面积大于40㎡以上部分按照市场价补差价。
4.扩建房屋给予成本价补偿。对照富民安居房规定的实际建设面积(83㎡—86㎡)给予认定,超出富民安居房规定的实际建设面积(83㎡—86㎡)以外的房屋面积认定为扩建房屋,按照成本价给予补偿。(扩建房屋补偿标准:砖木结构750元/㎡、砖墙<厚彩钢顶>结构650元/㎡、砖墙<单彩钢顶>结构600元/㎡、厚彩钢结构房屋550元/㎡、单彩钢结构房屋400元/㎡。扩建房屋平房标准层高一般为3.00米,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一般达到2.50米左右按扩建房屋给予补偿。
5.因“住改非”为货币补偿,凡是富民安居房全部被认定为“住改非”的不享受1:1置换安置房政策,但房主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咨询性评估价2200元/㎡购买与拟拆迁的富民安居房同等面积的安置房,超出面积的部分小于40㎡(含40㎡)按照2200元/㎡补差价;超出面积大于40㎡以上部分按照市场价补差价。
6.置换房屋办理产权证税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7.搬迁临时安置费及其他补偿:
(1)搬家费:每户给予3500元的补偿,全部交由第三方进行搬离。
(2)奖励金:凡是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搬离并完成房屋拆迁的住户奖励10000元(具体时限以正式发布的征收公告时间为准)。凡是除富民安居房和政府统一建设的棚圈以外,在院内没有扩建房屋的房主给予10000元奖励金(具体以拆迁组认定为主)。
(3)产权置换的临时周转金给予每户每月1800元,过渡期根据安置房交工期暂定为14个月(其中12个月为安置房修建周转期,2个月为装修时间)。如遇安置房提前交工的情况,被征收房主应退回交工期下月起至第12个月安置房修建周转期的临时周转金。
(4)凡是享受货币补偿方式和富民安居房全部被认定为“住改非”购买安置房的房主均不享受临时周转金。
(5)院内菜园地根据自然资源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认定后给予补偿。
8.被征收户可自行选择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1:1置换(不包括门面房)。
六、组织领导
1.成立沙梁子村片区拆迁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征收工作:
组 长:蒋丽萍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副组长:朱曼·居尼斯拜克 县政协副主席
郭鸣野 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公室
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室主任、
二级监察官
赵伟 吐葫芦乡党委书记
阿不都瓦依提·依不拉英 吐葫芦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陈明军 县社会工作部常务副部长
李伟 县委网信办主任,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建军 县工商联副主席
孙凤玲 县总工会主席
魏玮 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严建勇 县林草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司马义·伊萨克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张海鹏 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阿力木江·尼亚孜 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布尔汗·尕力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杨斌 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罗永伟 县老干部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杨进元 吐葫芦乡党委委员
买买提·尕力 苇子峡乡二级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伊吾县吐葫芦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由阿不都瓦依提·依不拉英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红十字会一级主任科员吕华同志担任,负责统筹协调、进度督导、部门联动。
2.成立7个拆迁小组。小组长分别由朱曼·居尼斯拜克、阿不都瓦依提·依不拉英、张建军、孙凤玲、罗永伟、杨进元、买买提·尕力担任,每个拆迁小组设副组长1名,组员3至5名;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委社会工作部、县住建局、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委网信办等单位,积极参与并对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涉及本单位职能的相关政策进行解答和疑难问题的解决。
3.成立拆迁工作监督组。组长由郭鸣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苏巴提·玉素甫同志担任,组员为卡那皮牙·开山、茹柯耶·阿布都克然木2名同志;负责征收拆迁工作及流程的全程监督,确保拆迁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开展。
七、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征收时限:2025年2月20日—2025年4月20日
1.准备阶段:2025年2月20日—2025年3月19日
主要工作为对沙梁子村开展入户调查宣传、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初步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签约及搬迁阶段:2025年3月20日—2025年4月20日
主要工作为公示房屋评估价值、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组织村民搬迁,发放安置补偿费,完成房屋拆除及场地清理;对争议户进行调解或者依法启动裁决程序。
3.搬迁期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
4.补偿金发放方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先预付50%补偿金,完成房屋整体拆迁后立即支付剩余50%补偿金、奖励金和周转金等补偿金。
5.验收阶段:2025年4月21日—2025年4月30日
主要工作为组织验收并归档资料。
八、其他事项
1.征收决定下发后相关部门单位暂停办理房屋相关的审批、备案登记等手续。
2.征收未出售的单位所有的住房补偿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3.被征收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评估机构复核、申请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
4.关于武警中队以西28套富民安居房土地的性质为村集体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九、工作纪律
为确保征收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全体参与人员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廉政纪律,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尊重客观实际,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不侵害群众利益。
3.服从组织工作安排,工作态度要严谨细致,要以人为本,热情服务群众。
本征收实施方案公示后即有效,凡对征收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伊吾县吐葫芦乡征收领导小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