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经伊吾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对下列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依法实施征收:
一、项目名称:伊吾县吐葫芦乡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伊吾县吐葫芦乡沙梁子村。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照《伊吾县吐葫芦乡城中村改造征收实施方案》执行。
四、征收时间: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4月20日
五、签约时间: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4月20日
六、本征收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将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不当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不予补偿。
七、本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伊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伊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伊吾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