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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伊吾县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5·25”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2026-11-05 18:45     (点击: ) 来源:伊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哈密市伊吾县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5·25”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伊吾县人民政府“5.25”淹溺事故调查组










2026年7月20日



目   录

一、基本情况1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1

(二)项目基本情况4

(三)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4

(四)事故发生经过5

(五)事故现场情况6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6

二、事故接报及应急救援情况6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6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7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8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8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分析8

(一)直接原因分析8

(二)间接原因分析9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9

(一)对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9

(二)对施工单位的处理建议10

(三)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处理建议10

五、事故主要教训10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1



2026年5月25日23时10分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新疆水发润鑫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的废水处理回用项目103#一阶段生化综合池北侧发生一起人员溺水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8.5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等法律、法规,伊吾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6家单位组成的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5·25”淹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伊吾县纪委监委、伊吾县人民检察院参加。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事故相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经调查认定,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5·25”淹溺事故是一起因死者个人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1.新疆水发润鑫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为项目建设单位,成立于2024年10月16日,注册地址:新疆哈密伊吾县淖毛湖农民创业园4#3区3#大厅33#室,法定代表人:宋现瑞,注册资本:300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水资源管理;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环保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设置安全生产负责人1名。

2.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八工程局”)为新疆水发润鑫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成立于1998年9月29日,法定代表人周可璋,注册资本1521800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轨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化工石油工程,电力工程,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工业筑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工程,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制品,非标制作,建筑材料生产、销售,销售、建筑设备销售,建筑机械租赁,房地产开发,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从事建筑领域内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从事建筑物领域内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项目部设置经营部经理1名,安全员1名。

3.乌鲁木齐城建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为项目监理单位,成立于1995年4月4日,法定代表人为车志军,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路128号5楼。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项目部设置项目总监1名。

4.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木建设公司)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二级单位,成立于1988年2月13日,法定代表人李延佩,注册资本179300万元整,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西路2号院1号楼26、27层。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检验检测服务,认证服务;测绘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砼结构构件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砼结构构件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建筑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5G通信技术服务;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新建工业废水处理回用水厂,工程位于哈密市伊吾县工业园区白石湖煤炭高效综合利用产业区。本项目为一阶段,主要建设内容主要为污水处理厂,包括污水处理段、再生水回用段、浓水处理段、分盐零排段及配套管道。项目建设单位为新疆水发润鑫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乌鲁木齐城建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三)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

2025年7月,新疆水发润鑫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了《伊吾县工业园白石湖产业园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项目(一阶段)建筑安装工程合同》,2025年7月新疆水发润鑫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城建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伊吾县工业园区白石湖产业园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项目监理合同》。

(四)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伊吾县刑侦大队调取核实的现场监控录像确认:2026年5月24日18时55分至5月25日0时07分,王楠多次往返于项目办公室及办公区周边;23时31分至当日0时07分,其独自关灯滞留办公室。5月25日0时45分,王楠单人离开办公室,0时52分抵达103#生化综合池南侧道路路基后,脱离监控覆盖范围,后续行动轨迹无法通过视频查证。2026年5月25日9时至11时,项目部工作人员多次联系王楠,均无法取得联络。项目部随即调取监控、门禁记录,确认其未返回员工生活区,第一时间启动人员失联应急处置,通过持续电话联络、施工现场分区巡查等方式开展搜寻工作。当日12时49分,项目部向淖毛湖边境派出所报案;因人员失踪时长未达公安机关立案标准,派出所暂未予以立案。项目部一方面安排专人前往派出所当面说明情况,申请警方协助搜寻;另一方面组织全体管理人员对项目施工现场开展全域拉网式排查。考虑到103#生化综合池处于满水试验状态,池水浑浊无法直观排查池内情况,项目部经集体研判,于当日14时启动水池排水作业,缩小重点搜寻范围。23时10分,池内水位降至1.5米时,现场搜救人员在水池北侧发现王楠,项目部按照规定流程立即向相关单位上报情况,并启动应急响应,经到场医护人员初步确认,当事人已无生命体征。

(五)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察,涉事水池为地上式构筑物,池体高8米,长55.6米、宽7.4米;事发时该水池处于满水试验第9天,池内水深约6.5米。池体临边严格按照规范设置三道横杆防护栏杆,周边布设“禁止攀登”等安全警示标识,现场统一配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索等应急救援物资。2026年5月24日夜间,项目部未安排任何施工作业任务。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费用统计如下:

支付未报销款项15.14万元人民币;

足额办理住房公积金13.42万元人民币;

公司工会拨付专项慰问金30万元人民币;

合计损失58.56万元人民币。

二、事故接报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6年05月25日9:00-11:00项目部生产经理王楠失联。中午12:49时,项目部康鑫向淖毛湖边境派出所报案,由于失踪未满48小时,派出所无法立案,随即安排人员至派出所当面说明情况。且项目部领导刘坚立即安排人员对施工现场和项目监控进行排查发现王楠5月25日00时45分佩戴安全帽离开办公室,于5月25日00时56分离开监控范围。

项目部于14时左右开始对现场103一阶段生化综合池进行排水排查,2026年5月25日23时10分103北侧水池水位降至1.5米时,发现失踪人员王楠,县住建局对此事故上报时间为5月26日00时04分上报县政府、县安委办相关部门。

2026年5月26日1时30分许,住建局赶赴事发现场开展核查工作,联合公安部门调取查看现场视频监控。经核查,王楠于2026年5月24日21时21分进入办公室,至5月25日00时45分期间先后4次进出办公室;其中5月24日22时31分,王楠在办公室内关闭室内灯光约半小时后再次开启。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6年05月25日12时49分许,项目部向淖毛湖边境派出所报案,由于失踪未满48小时,派出所无法立案,随即安排人员至派出所当面说明情况。

2026年05月26日2时29分许,现场项目经理王升龙与120急救中心点电话接通,并汇报现场伤者情况。

2时32分,120救护车出诊。

3时07分许,120救护车抵达现场,进行抢救。

3时30分许,淖毛湖镇卫生院宣布王楠死亡。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5月26日03时07分,120救护车抵达现场,进行抢救。经到场医护人员初步确认,当事人王楠已无生命体征;3时30分,淖毛湖镇卫生院宣布王楠死亡。事件发生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部第一时间联系死者家属告知事件详情,同步安排专人全程对接安抚,及时开展情绪疏导,稳定家属情绪。当天施工企业组织专项工作小组与家属当面沟通,全面启动善后协商处置工作,全程秉持人文关怀原则,耐心回应家属各项诉求;5月31日,配合家属完成遗体转运相关手续,协助家属将逝者运回山东青岛办理安葬事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发生失联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部淖毛湖边境派出所报案,2026年5月25日23时10分103北侧水池水位降至1.5米时,发现失踪人员王楠。第一时间通知120前往事故地点,事故信息上报时间5月26日00时04分许。地方政府及公安、住建、应急等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后能够及时开展救援和指导善后处置工作,事故现场管控到位,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较为顺畅,事故善后工作开展有序有力。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分析

通过相关单位对事故现场勘验、档案查阅和事故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综合分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分析

死者王楠在5月25日凌晨无任何施工作业安排,不存在现场工作需求,非工作生产期间单人前往水深6.5米的103#一阶段生化综合池临水高危区域,主动进入存在溺水重大风险的区域,是造成本次淹溺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经询问相关人员,事发前5月21日,死者王楠致电项目负责人,自述工作压力大、不愿继续作业,项目负责人对其进行口头疏导。对王楠后续出现行为反常、长时间独处等异常表现,未持续跟踪,人员风险动态管控不到位,是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王楠自身精神情绪异常,是事故发生的诱发因素。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组结合公安刑侦勘查、法医鉴定、监控轨迹排查、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综合研判,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新疆水发润鑫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废水处理回收项目“5.25”淹溺亡人事件,系涉员工个人心理压力失衡,在非工作时间无视项目管理规定,擅自独自进入到非施工区临水危险区域,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王楠作为此项目副经理、主管安全生产,明知无工作任务、在非工作时间,违规进入临水危险区域,自身行为是引发本次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的唯一决定性因素,对事件负全部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经济相关责任。

(二)对施工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是项目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要求,现场实体安全防护、安全教育培训、危险源辨识管控、应急救生物资配置均符合规范标准;二是员工极端心理行为隐蔽性极强,超出企业常规安全管理预判、干预能力范畴,建议无责任。同时要求项目部开展内部自查自纠、完善心理关怀优化工作。

(三)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是建设单位新疆水发润鑫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全程履行建设方安全监管职责,定期现场巡查、督促隐患整改,无监管疏漏,建议无责任。

二是监理单位乌鲁木齐城建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巡查、安全管控台账完整,全程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水池防护、安全教育工作,履职到位,建议无责任。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心理类问题存在极强隐蔽性,即便项目现场安全硬件、基础人文关怀制度全部落实到位,仍难以完全预判、杜绝员工因个人多重压力产生的极端独处、危险行为,安全管理存在客观边界。二是现有常规安全管理体系侧重作业风险管控,针对员工隐蔽性心理危机的识别、干预手段存在局限性,缺少精准识别隐性情绪异常的标准化工作方法。三是需进一步升级人文关怀工作深度,在现有谈心、调休制度基础上,增加常态化心理科普、情绪主动摸排机制,拓宽员工压力倾诉渠道,尽可能降低心理极端事件发生概率。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化全员心理安全教育,完善心理预警机制

一是以本次“5・25”溺水事件为典型警示案例,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组织项目全体管理人员、一线职工开展心理安全专题警示教育,明确隐性心理风险等同于生产安全隐患的管理导向,全面提升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细微情绪、行为变化的识别敏感度。二是常态化主动谈心谈话制度,加密谈心频次、扩大全员覆盖范围,主动问询员工工作难点、家庭生活困难,建立员工情绪动态管理台账,对存在压力倾诉、情绪低落的人员实行专人跟踪、持续疏导。三是定期组织心理风险识别专项培训,普及焦虑、抑郁、职业倦怠、孤僻消极等心理状态辨识知识,指导管理人员掌握日常观察、温和沟通、正向疏导的实操方法,实现心理隐患早发现、早介入。

(二)强化企业全方位人员关怀举措

严格落实带薪休假、阶段性强制轮休制度,科学统筹人员分工、合理调节岗位工作负荷,避免管理人员长期超负荷驻场;丰富员工业余文体活动,持续优化食宿、生活配套等后勤保障;畅通意见信箱、心理援助热线等诉求反馈渠道,对员工提出的合理诉求限时答复处置,切实缓解员工工作与生活压力,夯实员工心理稳定基础。

(三)充分发挥党群组织桥梁纽带作用

压实项目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工作责任,将职工心理疏导、情绪帮扶纳入党群常态化工作内容,划分党员包保责任区,由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牵头开展一对一暖心谈话、困难职工慰问帮扶,依托主题党日、工会课堂开展心理健康宣教,以党群力量搭建职工情绪倾诉、压力纾解的暖心平台。


2026年7月22日

“5·25”淹溺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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