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淖毛湖伊吾县捷畅汽车救援服务中心“7·8”物体打击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伊吾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9月
目录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二)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建设情况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四)事故发生经过
(五)事故现场情况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事故接报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二)间接原因分析
四、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主要教训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026年7月8日3时45分许,伊吾县捷畅汽车救援服务中心在国道G331线7996+200米处,开展交通事故救援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等法律、法规,伊吾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政府副县长为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伊吾县捷畅汽车救援服务中心物体打击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事故相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经调查认定,伊吾县捷畅汽车救援服务中心物体打击“7·8”亡人事故是一起因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人员盲目进入危险作业区域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伊吾县捷畅汽车救援服务中心,成立于2023年1月31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522MAK7Q96B0A,经营者:顾佳涛,注册登记地址:伊吾县土葫芦乡甘沟村交通服务中心,营业期限:2023年1月31日至永久,经营范围包括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农业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停车场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等。
该单位共有员工8人,安全管理人员由负责人顾佳涛兼任。
(二)相关人员情况
吴朝生,男,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2023年4月28日至2033年4月28日。
任国举,男,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持有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2016年9月15日至2026年9月15日。持有靖江市数据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操作证,从业资格类别:Q2-限流动式起重机,有效期至2028年11月。
(三)相关车辆情况
新L33755: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本次事故中的清障救援车辆。品牌型号:粤海牌YH5250TQZ095T,车身颜色:白色,发动机号:201207033937,车辆识别代号:LZZ1BLNJ1LN762388,车辆所有人:伊吾县捷畅汽车救援服务中心,检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核载人数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人数1人。
新L35673: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本次事故中的起重车辆。品牌型号:中联牌ZLJ5430JQZ55A,车身颜色:灰色,发动机号:K09N5000444,车辆识别代号:L5E6H4D39NA011388,车辆所有人:伊吾县捷畅汽车救援服务中心,检验有效期至2027年3月。核载人数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人数1人。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7月8日1时7分许,伊吾县捷畅汽车救援服务中心负责人顾家涛接伊吾县交警中队通知,G331线7996公里+200米处发生一起三辆半挂车追尾的道路交通事故需进行救援,随即安排本单位4名员工驾驶作业车辆前往现场救援。
1时9分许,位于G331线的拖车司机蔡忠举驾驶拖车(新L53643)前往事故现场。
1时13分许,吊车司机任国举驾驶吊车(新L35673),吴朝生与左忠良驾驶作业车(新L33755)从淖毛湖镇出发前往事故地点进行救援。
1时23分许,蔡忠举先行到达现场查看情况,该交通事故是一辆半挂车在停车时,被后方两辆半挂车连环追尾,前两车受损较轻,第三车驾驶舱已翻落至地面,翻转铰接未断裂。
2时30分许,任国举、吴朝生、左忠良到达现场,4名作业人员讨论救援方法,由牵引车将前两辆半挂车牵引至空地处,再将第三辆半挂车的车头与货厢分离,将车头吊装至平板车。
3时30分许,蔡中举驾驶牵引车将前两辆车拖至空地处;
3时35分许,任国举操作吊车,其他人员协助将第三辆半挂车的驾驶舱进行复位,并将车头与货厢分离;
3时40分许,任国举操作吊车采用四点兜吊方式,前2处吊点拴挂于挂车头钢板卡座处,后2处吊点拴挂于底盘车架处,将车头整体吊起;吴朝生驾驶平板拖车调整就位后,待将悬吊的事故牵引车头落位至平板车板面。
44分53秒,蔡中举、左忠良在板车左侧辅助调整吊物位置,即将放置于平板车上;
45分06秒,位于平板车驾驶室的吴朝生突然从下车并快步走向作业现场;
45分08秒,左忠良看到后立即向吴朝生挥手示意,吴朝生仍继续行走;
45分10秒,位于挂车头左侧钢板卡座的1处挂点突然滑落,驾驶室整体脱离车头向左侧倾斜翻滚,将恰于此时到达作业现场的吴朝生压覆至地面。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合力在第一时间将事故车辆驾驶室抬起,将吴朝生从下面拉出,在旁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现场交警拨通报治安大队、刑警大队至现场进行调查。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331线国道伊吾县境内上行方向7996公里+200米路段,淖毛湖往甘肃方向,双向两车道,单向车道宽3.5米,两车道以白色实线分隔,路面性质沥青,事发时为凌晨,天气晴,路面干燥,视距一般。事故半挂车头已经落于平板车板面,人员被挤压在驾驶舱底部与地面之间,地面散落车辆零部件碎片,夜间作业环境,使用车辆灯光、手电筒等进行照明。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要求》(GB6721-2025)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5万元。
二、事故接报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7月8日3时46分许,现场人员第一时间合力将伤者从车下救出,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在场的交警将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县刑事侦查大队到场进行勘验工作。
6时许,下马崖卫生院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确认吴朝生已死亡。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因事故地点在国道处,距离医院较远,且事故发生在深夜,伤者未能及时获得救治,在120未到达前已死亡。后续县政府和事故单位对死者家属进行了安抚,开展相关善后工作,事故单位赔偿死者家属145万元人民币,遗体在哈密市殡仪馆火化处理,未造成社会不良舆情及其他情况。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分析
通过对执法记录仪影像、事故现场照片和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综合分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吴朝生安全意识不足,无视吊装作业危险区域风险,盲目进入吊物作业危险范围之内,置身吊物下方及吊物侧方危险区域,在吊物发生意外位移时未能及时撤离,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不到位。伊吾县捷畅汽车救援服务中心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投入未有效实施。现场缺少必要的吊装作业警戒设施、警示防护器材,未配置满足现场需要的安全防护物资,依靠简易方式开展吊装作业,硬件防护条件先天不足,无法对作业风险形成物理阻隔。
2.现场作业条件管控不规范。作业现场整体作业环境杂乱,未对吊装作业区域进行规划划分,作业、通行区域混杂,作业空间管控无序,未从现场布局上防范人员误入吊物危险波及区域。
3.安全投入管理制度流于形式。作为生产经营主体,未建立落实安全生产投入相关要求,没有结合自身作业风险制定安全投入计划,安全设施更新、防护器材配置、现场安全条件改造等工作未实际落地,安全投入停留在口头认知,未转化为现场实质安全保障。
4.风险辨识与现场条件评估缺失。作业开展前未对作业现场条件开展全面风险评估,未辨识出事故车辆内部结构受损、吊装作业现场人员流动带来的叠加风险。
四、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吴朝生,伊吾县捷畅汽车救援服务中心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员,系本次事故死亡人员。该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在吊装作业进行过程中擅自进入危险波及范围,其行为存在不安全因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顾家涛,伊吾县捷畅汽车救援服务中心负责人。作为生产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未有效落实,未配置吊装作业必要的警戒防护设施,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独立责任财产,对其经营者进行处罚后、不再对伊吾县捷畅汽车救援服务中心实施行政处罚。
2.任国举,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员,未严格执行吊装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前能辨识出吊物结构性隐患,未在作业现场布控隔离措施,作业过程中观察不到位,未能实时监控吊物状态、周边人员及作业环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所在单位进行内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五、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暴露出涉事单位及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相关人员安全责任意识淡薄,重生产进度、轻安全管理。一是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仅停留在纸面上,对高危作业风险重视不足。同时安全投入不足,未配齐安全防护、隔离警示设施,物的不安全状态长期未得到整改。二是作业全过程管控缺失,作业前未开展系统风险辨识、隐患排查,作业现场本质安全条件薄弱,秩序混乱。三是从业人员安全素养、风险辨识和应急避险能力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和违规作业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未有效管控,叠加现场动态安全监管缺位,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一是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彻底摒弃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思想,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细化岗位安全工作标准,杜绝安全责任悬空、管理流于形式等问题。同时完善吊装作业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监护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制度落地执行,以制度规范日常作业行为,构建权责清晰、管控到位的安全管理体系。规范高危吊装作业全流程管控。二是严格规范高危作业管理,作业前必须提前开展全面风险辨识,对吊装设备、吊具索具及被吊物体结构状态进行细致检查,排查结构破损、承载力不足等安全隐患,严禁设备带病、带隐患作业。作业前开展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向全体作业人员明确作业风险、操作规范、禁忌事项及应急措施。作业现场严格落实清场、隔离、警示措施,划分专属危险作业区域,配备标准化警戒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三是强化现场安全监护与教育培训。吊装作业安排专职安全人员全程现场监护,监护人员不得擅自脱岗、离岗,实时管控现场作业动态,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操作、违规靠近危险区域等不安全行为。常态化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重点讲解吊装作业安全规范、风险辨识方法、应急避险知识,针对临时务工人员开展岗前专项培训,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二)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补齐日常监管短板。针对辖区内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零散,高危作业多、管理弱、隐患多的特点,开展排查整治,重点严查无方案、无交底、无监护、防护不到位等违规作业行为。强化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抽查频次和执法力度,对隐患整改不到位、屡改屡犯的主体依法从严处置。同时加强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和帮扶指导,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普及吊装作业规范和风险防控知识,督促经营主体主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净化行业安全生产环境,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