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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伊吾县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8”机械伤害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2026-07-28 19:01     (点击: ) 来源:伊吾县应急管理局

哈密市伊吾县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8”机械伤害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伊吾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5



一、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建设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四)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现场情况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事故接报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二)间接原因分析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主要教训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026年3月8日凌晨2时15分许,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库西北角筛分设备地坑处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8.9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等法律、法规,伊吾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政府副县长为组长,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交通局、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工业园区管委会8家单位组成的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8”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伊吾县人民检察院参加,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事故相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经调查认定,2026年3月8日凌晨2时15分许,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机械伤害亡人事故是一起因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人员盲目进入危险区域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1月17日,位于新疆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南部工业园区,占地面积435亩,计划总投资2.3亿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522MADAJ0WK0H,法定代表人:王聪,注册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伊吾快通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加工及汽车服务区库房D区4排04号房,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煤制品制造: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煤炭及制品销售;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停车场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铁路运输辅助活动: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公共铁路运输;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该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安全环保部、1名安全负责人、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设置2人,部长1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人,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少相关巡检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缺少皮带工岗位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取证。

)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7日20时00分许,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筛分班人员付锦、李想想、刘永军、伊登财与上一班人员交接完成后进入1#库进行巡检作业,付锦不定时对皮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3月8日2时12分许,付锦从入口处进入地坑;

2时26分许,李想想通过监控发现皮带工作异常,通过对讲机呼叫付锦未应答,随即呼叫刘永军现场查看;

2时30分许,刘永军到达地坑附近,发现付锦被卷入皮带中,通过对讲机向李想想报告情况。

2时32分许,李想想通过中将控皮带关闭,随即到现场进行查看。

    ()事故现场情况

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库西北角筛分设备已停止运行,地坑外部护栏未完全封闭,未在外部悬挂警示标志。皮带机整体裸露无防护措施,下方为斜坡,入口楼梯宽度50cm与斜坡直接连接,无隔离护栏,地面有大量煤灰堆积。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救治和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费用统计如下:

1)医院救治费0.02万元人民币;

2)死亡赔偿费126万元人民币;

3)丧葬及抚恤金2.9万元人民币;

合计损失128.92万元人民币。

二、事故接报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6年3月8日3时18分,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烘干工李想想向当班班长章小宁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3时20分许,章小宁向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环部长杨吉祥当面报告事故情况;

3时23分,杨吉祥向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力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3时30分,杨吉祥拨打120急救电话;

3时35分许,王力向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小刚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3时45分许,刘小刚向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王聪电话通知事故情况;

3时50分许,120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5时38分,王聪向县交通运输局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因事故企业距离镇卫生院距离较远,且事故发生在深夜,员工付锦未能及时获得救治,当场宣告死亡。后续县政府和事故企业对死者家属进行了安抚,开展相关善后工作,事故企业赔偿死者家属126万元人民币,家属将遗体在哈密市殡仪馆火化处理后离开。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20、110紧急电话,但未及时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存在事故迟报情况。公安、住建、应急、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之间协调联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管控。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分析

通过相关单位对事故现场勘验、档案查阅和事故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综合分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筛分设备转动部位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筛分设备皮带传送部位未设置急停装置,通往地坑的楼梯走道未设置安全扶手护栏。作业人员付锦安全意识淡薄,独自进入地坑内进行巡检,被卷入皮带旋转部位受到机械性挤压伤害导致死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全环保部部长、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合格考核取证,对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楚,未能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实。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立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缺失,未建立巡检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皮带工岗位操作规程,且已建立的制度未经常进行教育培训。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入职员三级教育记录有缺失,皮带工班组级教育培训考核试卷未提及相关岗位内容,且试卷存在他人代写情况。

4.安全警示标识设置不全。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筛分设备皮带传送部位和入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风险辨识和管控措施不到位。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作业前,未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辨识,未识别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的潜在危险因素,未制定整改措施以消除或控制风险,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

6.生产场所和设备存在缺陷。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皮带筛分设备存在本质安全缺陷,转动部位裸露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隔离,未设置急停装置,通往地坑的楼梯走道未设置安全扶手护栏,楼梯宽度仅50cm,风险隐患长期存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付锦,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皮带工,在巡检工过程中盲目独自进入没有防护措施的楼梯走道进行巡检作业,在失稳跌落楼梯后,卷入无防护设置的皮带旋转部位,受到机械性挤压伤害,在作业现场当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刘小刚。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未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2.王聪。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存在事故迟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事故迟报负有责任,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建议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3.王力。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4.杨吉祥。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取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5.陈伟。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副总,未对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6.李想想。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筛分班组长,未督促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内部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新疆捷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流于形式。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对于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够重视,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培训内容不全面的情况。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仅停留在纸面上,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取证,对自身安全管理职责不清楚,对于各项制度的落实不够重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确保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面落实。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公司检维修作业审批制度和有关规定,落实检维修安全措施,明确关键岗位人员检维修安全职责,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三是要进一步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机制,定期开展工艺、装置、设备到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全面安全风险辨识,根据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完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对新改扩建项目投入生产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把关,严格对照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来逐项进行安全设施落实情况审查,对存在的有毒有害气体报警、皮带运行提示铃、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确保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杜绝违规生产。五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结合不同岗位、不同工艺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技能和对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的熟悉程度,强化员工遵章守规意识,减少“三违”行为的发生。

(二)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属地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对事故中反映出的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对整改措施进行评估,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停产整改。同时要加大对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落实新改扩建项目安全措施,杜绝项目带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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