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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吾县淖毛湖镇豫商农贸市场“1·13”一般事故车辆伤害致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6-06-16 18:19     (点击: ) 来源:伊吾县交通运输局

伊吾县淖毛湖镇豫商农贸市场“1·13”一般事故车辆伤害致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伊吾县人民政府“1·13”车辆伤害亡人事故调查组

2026年6月15日


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涉及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涉及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场地情况

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涉及单位合同签订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善后处理情况

)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二)间接原因分析

四、对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二)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对涉事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2026年1月13日13时02分,伊吾县淖毛湖镇豫商农贸市场前停车场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一名流动底盘维修工在重型半挂车检修作业过程中,因车辆后侧坠落被挤压身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1140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伊吾县交通运输局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关于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事项组织核查的函》(新安办函〔2025〕16号)的规定,伊吾县成立了由伊吾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检察院、县司法局、民政局、淖毛湖人民政府9部门组成的伊吾县淖毛湖镇豫商农贸市场“1·13”车辆伤害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查明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伊吾县淖毛湖镇豫商农贸市场1·13”车辆伤害亡人事故是一起因维修工在不具备安全作业环境下,违规开展作业,造成1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信息

(一)事故发生涉及单位情况

新疆同心智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心智行物流),系车辆持有人,成立于2023年2月3日,法定代表人:鲍红亮;注册资本2000万元。营业执照注册日期2023年4月26日,注册地址位于新疆新星市东疆中大道71号辅助用房F-03,F-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502MAC6EA7E7L;发证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许可证注册日期2023年4月23日,经营许可证号:兵交运许可字十三师661300000966号,注册地址:新疆新星市东疆中大道71号辅助用房F-03,F-04。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发证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交通运输局。

乌鲁木齐笙萱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笙萱物流),系车辆租用方,成立于2021年5月7日,法定代表人:孙婷婷,注册资本5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北区工业园区正扬路252号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MA79ECPF96,发证机关: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许可证号:新交运管许可乌字650104007691,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发证机关: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交通运输局。该公司伊吾县淖毛湖镇辖区内豫商农贸市场租有房屋作为办公室点和驾驶员临时休息点,该办公点共有2名车队长,1名调度员,负责管理约二十名驾驶员从事跨区域货物运输业务。

伊吾县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豫商农贸市场实际经营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市场运营、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等全部法定职责;伊吾县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经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2399609255T;法定代表人:马保红;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股东共3名,分别为吴西同、马保娥、李敬伟,持股比例依次为60%、30%、10%。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房屋租赁;五金交电建材销售(禁止销售射钉枪、弹);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房地产业投资;停车服务;日用百货批发零售。作为豫商农贸市场的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伊吾县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市场安全生产、日常运营、秩序维护、隐患整改等工作承担全部主体责任。

(二)事故涉及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乌鲁木齐笙萱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婷婷,实际控制人楚岳民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该公司注册地位于乌鲁木齐市,其总部安全管理情况暂无法核实。该公司在淖毛湖豫商农贸市场设立的驻点,日常经营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2名车队长负责,另配备1名调度员,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

2.新疆同心智行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鲍红亮,主持公司全盘工作;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公司设置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现有安全管理人员19人,其中17人持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2人因新任命暂未取证。GPS监控员9人,2025年12月重新签署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3.伊吾县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淖毛湖镇豫商农贸市场实际运营企业,实际负责人为徐建国,主持豫商农贸市场全面工作,日常不常驻市场,不定期到现场查看运营及安全管理情况。该市场日常管理工作由投资人之一李敬伟具体负责,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仅配备3名保安人员,安全管理力量薄弱。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13日10时左右,乌鲁木齐笙萱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易丙金驾驶涉事车辆停靠至豫商农贸市场门口停车场,发现车辆轮胎缺气,于10:30联系段喜永、魏春成到场检修。

11点20分,段永喜、魏春成二人到达现场,拆卸挂车左后侧轮胎时发现刹车盘销子断裂、刹车片磨钢圈,魏春成将轮胎取走打气,因车辆阻碍通行,11点40分二人装回轮胎,易丙金将车辆向后挪动后,段喜永在挂车最后一组轮轴右侧及中间位置各支一个千斤顶继续检修。

11点50分,因段永喜、魏春成无法维修损坏的刹车盘,故易丙金联系另一个维修人员李磊到场处理刹车故障,段永喜和魏春成与李磊互不相识。李磊于12点20分抵达现场,在未携带卸胎工具的情况下,请段永喜、魏春成二人协助卸下左后侧轮胎,仅对车辆满载状态及作业环境简单评估,未采取任何额外安全防护措施即开展检修。

初期李磊在车辆左侧前部调试刹车盘,因操作空间受限转移至挂车左侧最后一个轮胎下方,仅对千斤顶支撑状态进行目视检查,未发现异常。

12点45分左右,突发巨大异响,轮轴处支撑千斤顶因接触面摩擦力不足发生侧向滑移,导致整体支撑体系瞬间失效,挂车后侧骤然坠落,将处于作业位置的李磊挤压于车底。

现场易丙金和段喜永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以及119救援电话。

(四)事故发生场地情况

伊吾县淖毛湖镇豫商农贸市场门口停车场,位于新疆哈密伊吾县淖毛湖镇牛东路南侧,该场地由伊吾县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

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李磊,男,47岁,底盘维修人员)产生的经济损失51140元:

1.殡仪馆相关费用9888元;

2.家属食宿交通费用39252万元;

3.救援车辆费用2000元;

(六)事故发生涉及单位合同签订情况

经过走访了解,死者李磊并未与笙萱物流签订合同。

同心智行物流与笙萱物流于2023年4月21日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编号:WIT2023-QT0079)。同心智行物流将31套子母车(62辆车)以每月29880的租金租赁给笙萱物流有限公司,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38个月,租赁期满后车辆过户至笙萱物流;租赁期间,车辆的事故赔偿、养护维修、审验检测等责任均由笙萱物流独立承担,同心智行物流仅提供必要协助(如配合提供车辆登记资料等),合同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2点50分,段喜永拨打110报警电话,县公安局接警后立即通知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曹永良;

13点左右,曹永良将事故情况电话告知县交通运输局局长苏杰;

13点05分,苏杰向县政府副县长马学良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安排执法人员赶赴现场,马学良要求核实事故详情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事故报告流程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情况。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易丙金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段喜永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19消防救援电话;

13点02分,淖毛湖镇医院医护人员抵达现场,发现李磊已有明显脑组织溢出,呼喊、拍打均无反映,触摸足背动脉已消失,初步判断无生命体征,因被压车下无法开展后续处置;

13点17分,淖毛湖镇边境派出所民警到场,开展现场封控和人员询问;

13点25分,消防人员到场,因设备不足无法起吊车辆,县应急管理局立即联系吊车公司;

13点50分,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到场开展现场勘查;

14点30分,县公安局法医到场,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14点55分,吊车到场,15点55分将挂车尾部吊开,警务人员将李磊移出,医护人员立即开展抢救;

16点05分,经120医护人员现场诊断,确认李磊无生命体征,当场死亡;

16点48分,淖毛湖殡仪馆工作人员到场将死者遗体拉走,暂存于淖毛湖农场殡仪馆。

)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死者遗体存放于哈密殡仪馆。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牵头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家属情绪总体稳定。调查组多次组织家属与涉事企业协商善后事宜,乌鲁木齐笙萱物流有限公司拒绝配合协商,目前死者家属已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拟向伊吾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20、110。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现场管控、人员疏散及勘查工作,响应速度总体合规;医护人员到场后迅速开展救治,确认人员当场死亡后规范处置遗体,相关部门及时设置警戒区域保护事故现场,乌鲁木齐笙萱物流有限公司配合提供涉事车辆、人员信息协助核查。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死者李磊虽为从业多年的维修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匮乏、风险辨识不足现场检查不到位未排查消除安全隐患,且未设置马凳等安全防护装置。千斤顶受力后因摩擦力不足发生侧向滑移,支撑体系失效,引发挂车骤然坠落。李磊作为生产经营主体,未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即开展经营活

(二)间接原因

1、李磊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未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不具备合法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违规承接车辆刹车检修等高风险作业;其安全操作技能缺失,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在车辆满载且已卸下最后一组轮胎的情况下,仅使用两个千斤顶支撑满载车辆的情况下未使用马凳等辅助安全防护设施,违规开展维修作业,作业方式不符合安全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风险转移作业位置时未对千斤顶支撑状态进行重新检查和加固,进一步加剧安全风险。

2、乌鲁木齐笙萱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淖毛湖驻点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组织淖毛湖镇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导致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企业在选择维修人员时未审核其资质,对检修作业的安全风险未进行预判和管控;公司未对租赁车辆的故障处置建立规范流程,驾驶员在车辆货物未完全卸载的情况下,擅自联系不具备维修资质的人员开展车辆检修作业,未有效排查和管控安全隐患,放任事故风险发生

3、伊吾县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淖毛湖镇豫商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现场管理漏洞突出,停车场秩序混乱;负责人长期脱岗,管理人员配置不足,安全巡查、隐患排查等工作难以落地。农贸市场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入驻主体准入监管不严,未建立安全隐患台账;未针对车辆维修、流动作业等高危环节制定管控措施,对农贸市场前无证流动维修作业、车辆违规检修等行为未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未能有效防范场内安全风险,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应管理责任。

、对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磊流动维修人员,冒险作业。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段喜永和魏春成,流动补胎人员,一是建议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其限期办理营业执照,规范经营主体资格”之规定依法处理;二是建议县交通运输局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其严格遵守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拒不整改的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处理。

(三)对涉事单位的处理建议

1.乌鲁木齐笙萱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足,在明知车辆维修人员无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仍然让其对车辆进行维修,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县交通运输局向该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局发函协查,商请属地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依法处置、督促整改。

2.伊吾县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淖毛湖镇豫商农贸市场静音管理方,未针对车辆维修、流动作业等高危环节未采取管控措施,对段永喜、魏春成二人无证流动维修作业、车辆违规检修等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整改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

(一)伊吾县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入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提升法律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架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将安全管理责任细化到岗、落实到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日常隐患排查和治理,加强对农贸市场停车区无证照流动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管理。

(二)加强行业主管与属地监管责任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明确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要充分认识当前伊吾县经济快速发展形势的复杂性,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责任,与属地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为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等行为,齐抓共管,切实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安全有序;县交通运输局要严格落实《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要求,督促维修企业依法备案、规范经营。


伊吾县人民政府“1·13”车辆

伤害亡人事故调查组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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