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之规定,伊吾县交通运输局现拟对以下9家(6家企业、3家个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注销其所属35辆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若需要继续经营的相关企业,请自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主动与伊吾县交通运输局所属的执法大队联系,并接受监督检查,逾期将依法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企业应将其被撤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交回交通局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由窗口作废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1:拟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道路运输企业名单;
伊吾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