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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公告
2026-09-07 13:07     (点击: ) 来源:伊吾县交通运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之规定,伊吾县交通运输局现拟对以下96家企业、3家个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注销其所属35辆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若需要继续经营的相关企业,请自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主动与伊吾县交通运输局所属的执法大队联系,并接受监督检查,逾期将依法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企业应将其被撤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交回交通局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由窗口作废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1:拟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道路运输企业名单;


伊吾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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