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车辆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第四十三条“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之规定,经核查,截至2025年11月6日我辖区共有269辆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已不符合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且不具备安全生产运营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我单位决定对取得《道路运输证》已超过180日未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年度审验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予以公告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注销作废,经营者立即停止使用以上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并持原《道路运输证》到我局业务大厅办理注销手续,并将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交至业务大厅工作人员进行归档,不交回的证件视作无效并作废。
对以上车辆存在异议的,请经营业户在公示期内到伊吾县交通运输局予以审核。
公示期:2025年11月7日-2025年11月21日
地址:伊吾县伊吾镇振兴西路642号伊吾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0902-6722695 0902-6722108
附件:伊吾县交通运输局注销车辆信息
伊吾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