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项目 |
公示内容 |
| 执法主体 |
伊吾县水利局 |
| 执法类别 |
水行政处罚 |
| 当事人(单位) |
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223057746161Y |
| 地址 |
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淖毛湖镇兴业路1号 |
| 违法事实 |
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核定许可水量为276.9万立方米,2025年度实际用水量为277.8116万立方米,超许可用水量0.33%。 |
| 法律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 处罚内容 |
作出罚款四万元的处罚。 |
| 履行要求 |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救济途径 |
1.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伊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强制执行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决定书文号 |
伊水罚字(2026)2号 |
| 作出日期 |
2026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