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项目 |
公示内容 |
| 执法主体 |
伊吾县水利局 |
| 执法类别 |
水行政处罚 |
| 当事人(单位) |
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223098170525Q |
| 地址 |
新疆哈密市伊吾县伊吾镇振兴东路436号 |
| 违法事实 |
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伊吾县疆电外送第三通道建设用砂石矿(二)(三)核定许可水量为6.695万立方米,2025年度实际用水量为14.0979万立方米,超许可用水量7.4029万立方米,超出许可水量110.06% |
| 法律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 处罚内容 |
作出罚款十万元的处罚。 |
| 履行要求 |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救济途径 |
1.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伊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强制执行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决定书文号 |
伊水罚字(2026)7号 |
| 作出日期 |
2026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