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水利监管
伊吾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公示表
2026-05-11 12:30     (点击: ) 来源:伊吾县水利局

公示项目 公示内容
执法主体 伊吾县水利局
执法类别 水行政处罚
当事人(单位) 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223792268282K
地址 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淖毛湖镇兴业路1号
违法事实 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核定许可水量为1541万立方米,2025年度实际用水量为1713.2628万立方米,超许可用水量12.22%。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内容 作出罚款三万元的处罚。
履行要求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 1.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伊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决定书文号 伊水罚字(2026)3号
作出日期 2026年5月11日



公示项目 公示内容
执法主体 伊吾县水利局
执法类别 水行政处罚
当事人(单位) 新疆同顺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223572533507D
地址 新疆哈密伊吾县淖毛湖工业园区
违法事实 新疆同顺源能源有限公司核定许可水量为23.4万立方米,2025年度实际用水量为31.6723万立方米,超许可用水量35.35%。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内容 作出罚款五万五千元的处罚。
履行要求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 1.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伊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决定书文号 伊水罚字(2026)4号
作出日期 2026年5月11日



公示项目 公示内容
执法主体 伊吾县水利局
执法类别 水行政处罚
当事人(单位) 新疆嘉恒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502MACQ73JE4F
地址 新疆哈密伊吾县淖毛湖工业园区
违法事实 新疆嘉恒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疆电外送第三通道砂石矿(四)核定许可水量为2.264万m3,2025年度实际用水量为7.1956万m3,超许可用水量4.9316万m3,超出许可水量217.83%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内容 作出罚款十万元的处罚。
履行要求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 1.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伊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决定书文号 伊水罚字(2026)5号
作出日期 2026年5月11日



公示项目 公示内容
执法主体 伊吾县水利局
执法类别 水行政处罚
当事人(单位) 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223098170525Q
地址 新疆哈密市伊吾县伊吾镇振兴东路436号
违法事实 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6号砂石矿核定许可水量为7.3520万立方米,2025年度实际用水量为23.4872万立方米,超许可用水量219.5%。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内容 作出罚款十万元的处罚。
履行要求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 1.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伊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决定书文号 伊水罚字(2026)6号
作出日期 2026年5月11日



公示项目 公示内容
执法主体 伊吾县水利局
执法类别 水行政处罚
当事人(单位) 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223098170525Q
地址 新疆哈密市伊吾县伊吾镇振兴东路436号
违法事实 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伊吾县疆电外送第三通道建设用砂石矿(二)(三)核定许可水量为6.695万立方米,2025年度实际用水量为14.0979万立方米,超许可用水量7.4029万立方米,超出许可水量110.06%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内容 作出罚款十万元的处罚。
履行要求 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 1.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伊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决定书文号 伊水罚字(2026)7号
作出日期 2026年5月11日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