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等规定,伊吾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新疆哈密市伊吾县苇子峡乡吾依纳克条田防洪堤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新疆哈密市伊吾县苇子峡乡吾依纳克条田防洪堤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公告时间和方式
本方案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8月18日—2026年9月16日。本公告在伊吾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xjyiwu.gov.cn/)和伊吾县苇子峡乡人民政府、杏花村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补偿登记方式和时限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苇子峡乡人民政府(地址:伊吾县苇子峡乡环乡东路696号;联系人:权淑琪;电话:0902-6720402)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异议反馈
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本方案如有异议的,请在2026年9月16日之前,采用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形式送达至苇子峡乡人民政府(地址:伊吾县苇子峡乡环乡东路696号;联系人:权淑琪;电话:0902-6720402;邮编:839304)。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组织听证
如超过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伊吾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听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伊吾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新疆哈密市伊吾县苇子峡乡吾依纳克条田防洪堤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伊吾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8日
附件
新疆哈密市伊吾县苇子峡乡吾依纳克条田防洪堤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位于苇子峡乡范围内,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5214公顷,具体位置详见示意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伊吾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用地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苇子峡乡杏花村集体所有土地0.5214公顷(7.821亩),其中,农用地0.4941公顷(7.4115亩),含水浇地0.4598公顷(6.897亩)、乔木林地0.0343公顷(0.5145亩);未利用地0.0273公顷(0.4095亩)。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关于公布伊吾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伊政办发〔2024〕3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8.2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9.275万元/公顷。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社会保障按照《关于完善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86号)的规定执行。
伊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