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国有资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的部署要求、市委的工作要求和县委工作安排,把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全县财政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区域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全县财政管理体制,对县域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制定的财政、税收、预算、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承担全县财政收支管理、预算绩效管理、预决算管理工作;负责县级年度预决算草案编制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和预算变动事项;组织拟订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并实施;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乡镇(开发区)年度预决算。
(三)组织拟订县级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县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方国库资金缴拨使用;负责拟订全县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研究拟订全县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负责全县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管理;负责县级财政票据管理;严格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公益金。
(四)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按规定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全县政府外债。
(五)负责拟订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县级部门(单位)和乡镇(开发区)全面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对县级各部门(单位)和乡镇(开发区)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
(六)参与拟订全县政府投资有关政策、制度;负责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县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资金;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等资金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哈密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预算管理、价值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牵头编制全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八)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和制度办法;参与全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并提出财政支持社会保障事业的政策建议;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县本级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管理和指导全县会计工作,监督规范会计行为;组织管理全县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一)监督检查全县财税法规、政策及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县预算单位内控监督及财政系统内审工作;负责全县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实施。
(十二)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享有出资人权利,监管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职责。指导监管企业做好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同县委组织部、纪委监委等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工会、青年、妇女和信访等工作。
(十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
(十六)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稳定责任、社会责任。
(十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组织实施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指导企业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十八)根据监管清单,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项目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会同发展改革委、商科工信等部门协调中央企业和援疆省(市)国有企业产业援疆工作;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九)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和法治国企建设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行为;负责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强化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十)落实县委、县政府对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的部署;负责全县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工作;协调组织依法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