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县1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吾县淖毛湖镇霞霞凉皮店经营的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凉皮;No:2025X-J-SP14631;被抽样单位:伊吾县淖毛湖镇霞霞凉皮店;抽样日期:2026年04月26日;样品数量2.5kg,备样数量1.205kg;检验日期:2026年04月29日;抽样单编号:XBJ26650522830731370ZX;检验项目:柠檬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等2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26年5月27日,我局收到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伊吾县淖毛湖镇霞霞凉皮店销售的凉皮进行抽检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YW00047)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显示,柠檬黄项目实测值为0.0137,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不得使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06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YW00047)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复检权利,至6月12日复检及异议期满,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日执法人员在经营者姚一龙陪同下对该凉皮店加工操作间、储物区、售卖区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在加工操作间操作台上发现:①正在待销售的凉皮(黄色)、净含量:5.780公斤、全部凉皮为本店现场自制加工;②已开封使用的柠檬色复配食品添加剂1瓶、净含量:500克(剩余220克)、生产日期:2024年01月07日,保质期:五年、产品标准号:GB26687、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132067100256、生产产地:江苏省南通市、生产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路28号、生产批号:21124006。经营者当场承认日常制作凉皮过程中自行添加该添加剂用于调色,执法人员向局领导汇报扣押(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文书编号:哈伊吾市监强制〔2026〕24号)涉案凉皮、柠檬色复配食品添加剂,并拍照取证、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
(三)伊吾县淖毛湖镇霞霞凉皮店收到凉皮的检验报告后,立即整改,主动落实了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和进货查验制度。经调查该食品添加剂是从新星市旭矾副食品商行购进的。
二、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