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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1号)
2026-08-19 12:21     (点击: ) 来源: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县1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吾县淖毛湖镇霞霞凉皮店经营的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凉皮No:2025X-J-SP14631;被抽样单位:伊吾县淖毛湖镇霞霞凉皮店;抽样日期:20260426日;样品数量2.5kg,备样数量1.205kg;检验日期:20260429日;抽样单编号:XBJ26650522830731370ZX;检验项目:柠檬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2项。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6年06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01WTS26YW00047)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其复检权利,至6月12日复检及异议期满,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当日执法人员在经营者姚一龙陪同下对该凉皮店加工操作间、储物区、售卖区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在加工操作间操作台上发现:①正在待销售的凉皮(黄色)、净含量:5.780公斤、全部凉皮为本店现场自制加工;②已开封使用的柠檬色复配食品添加剂1瓶、净含量:500克(剩余220克)、生产日期:2024年01月07日,保质期:五年、产品标准号:GB26687、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132067100256、生产产地:江苏省南通市、生产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路28号、生产批号:21124006。经营者当场承认日常制作凉皮过程中自行添加该添加剂用于调色,执法人员向局领导汇报扣押(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文书编号:哈伊吾市监强制〔2026〕24号)涉案凉皮、柠檬色复配食品添加剂,并拍照取证、填写了现场检查笔录。

经调查和对当事人询问,以上食品添加剂是当事人2025年10月5日从新星市旭矾副食品商行购进,共计购进1瓶(规格500克/瓶),购进单价14元;执法检查当日现场剩余该添加剂220克(扣押)。当事人提供了食品添加剂的进货票据,供应商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证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认错态度好,积极整改纠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我局综合考虑,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给予以下的行政处罚:

1、没收剩余柠檬色复配食品添加剂1瓶(220克)和当天添加柠檬色复配食品添加剂制作未销售完的黄色凉皮〔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哈伊吾市监强〔2026〕24号)〕

2、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3、罚款5000元(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该凉皮店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及时整改完毕,并给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同时20266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该店经营者已落实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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