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老年人助餐卡申领、发放、使用、核销、挂失、补办、注销全流程管理,防范出现双卡同时刷卡、冒充、挪用、骗取助餐相关资金等违规情形,保障老年助餐服务有序开展,维护就餐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县老年助餐服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老年人助餐卡,是面向伊吾县老年人助餐服务和“金色晚霞”养老助餐服务对象(伊吾县老年人助餐服务提质增效实施方案内容一致)。发放,用于在民政备案老年助餐点核验身份、享受就餐优待的凭证。助餐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出租、出售。卡片遗失补办后,原卡系统必须同步作废,严禁新旧两张卡片同时刷卡使用。
第三条助餐卡依托全县备案老年助餐点使用(各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站、商业化助餐点等场所),助餐点应当配备读卡核验相关设施,严格执行就餐优待政策。
第二章申领与发放
第四条申领对象:伊吾县老年人助餐服务和“金色晚霞”养老助餐服务对象。老年人可自愿申请办理助餐卡,办理不收取任何工本费。
第五条申领方式
1.线下办理:老年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到所在村(社区)、乡镇养老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行动不便、高龄失能老人可由家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携带本人及老年人身份证。
2.村(社区)收集信息后,统一报送县民政局,完成信息登记制卡。
第六条助餐卡登记信息包含老年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居住地址等基础信息;一人一卡,实行实名登记管理,一个身份证号只允许有一张有效在用助餐卡。
第七条制卡完成后,由村(社区)通知本人或家属领取,做好领取登记。
第三章卡片使用
第八条老年人持助餐卡,可在全县纳入台账管理的备案老年助餐点核验身份就餐。
第九条助餐卡实行本人使用原则,严禁转借他人使用。助餐点工作人员应当核对人卡一致性,发现人卡不符(送餐人员之外),有权拒绝提供就餐优待。
第十条助餐卡不具备现金存储、取现功能,不可兑换现金,卡内无余额,仅作为身份核验凭证。
第四章挂失、补办
第十一条助餐卡遗失、损坏的,老年人或代办人可到村(社区)申请挂失。挂失操作完成后,旧卡立即系统标记失效,禁止继续刷卡使用。
第十二条申请补办,提交身份证信息,重新制卡,补办不收取费用。损坏卡片补办时应当交回旧卡。经办人员必须确认旧卡已在系统作废,方可发放新卡,杜绝新旧双卡同时生效。
第五章卡片注销
第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形应当办理助餐卡注销:
1.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县,不再属于我县助餐服务保障范围;
2.老年人死亡;
3.本人自愿申请注销。
第十四条村(社区)摸排掌握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做注销处理,注销后卡片自动失效,不再享受助餐优待。
第十五条卡片注销后,由村(社区)尽可能回收实体卡片;无法回收的,系统直接标记失效。
第六章各方责任
第十六条
(一)县级部门职责
县民政局牵头负责政策制定与解读,服务对象最终审批认定,“金色晚霞”项目资金及其他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与结算,全县助餐点综合协调与调度,年度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向上对接自治区及市级业务部门。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助餐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资质审核与把关,常态化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全覆盖检查),食品安全培训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配套资金的保障与及时拨付,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与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二)乡级属地管理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
各乡镇(开发区)承担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1、对象管理:负责辖区内服务对象的月度摸排、动态更新与审核上报,确保“应纳尽纳、应退尽退”;
2、日常监管:对辖区内所有助餐点开展每月不少于1次的实地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安全、服务质量、数据真实性);
3、投诉处理:负责助餐服务投诉的初核、调查与协调处理,5个工作日内办结反馈;
4、送餐组织:统筹协调辖区内送餐服务工作,做好送餐人员的管理和保障;
5、月度考核:对辖区内助餐点运营方开展月度考核初评,报县民政局备案;
6、政策宣传:组织村(社区)开展助餐政策入户宣传,确保政策家喻户晓。
(三)村级协助落实职责(村、社区)
村(社区)承担协助落实职责,具体包括:
1、需求摸排:定期摸排辖区内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重点掌握高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独居、失能、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就餐需求变化,及时上报乡镇;
2、入户宣传:将助餐政策宣传到户到人,协助老年人完成申请手续;
3、意见收集:日常收集老年人及家属对助餐服务的意见建议,每月汇总反馈至乡镇;
4、协助监管:协助乡镇做好辖区内助餐点的日常巡查和问题线索上报;
5、志愿动员:动员组织村(社区)志愿者参与送餐服务和助餐点辅助服务。
(四)运营主体具体负责职责(第三方运营企业/机构/社会组织)
运营主体承担助餐点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具体包括:
1.系统与资金管理:负责结算一体机系统技术支持与维护,就餐数据归集、按月导出以及资金清算安全保障;承担设备运维、系统升级、数据定期备份工作。
2.现场检查与问题处置:常态化开展各助餐点食品安全、服务质量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督促运营主体限期整改;搭建沟通渠道,协调处置助餐点运营困难、意见诉求。
3.政策宣传与隐私保护:面向助餐点位开展助餐政策、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宣传培训;严格落实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严禁泄露老人身份、健康等隐私信息,定期向县民政局报送系统运行情况。
(五)持卡老年人
1.妥善保管助餐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出租、转卖;卡片挂失后旧卡自动失效,不得继续使用旧卡刷卡消费。
2.卡片遗失及时申请挂失。转借、冒用、使用已挂失旧卡刷卡造成的相关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七章违规情形及处置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予以处置:
1.持卡人使用已经挂失的旧卡、新旧两张卡片同时刷卡,冒充他人刷卡就餐;
2.转借、出租助餐卡,交由他人冒名刷卡;
3.助餐点串通持卡人,利用双卡、冒用身份虚构就餐记录;
4.伪造材料办理卡片,挪用、套取、骗取助餐相关资金。
第十八条处置措施
1.对持卡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冻结卡片优待资格,责令退回违规获取的全部优惠资金;拒不退回的,暂停享受助餐服务。
2.对助餐点位:存在协助双卡刷用、虚构就餐、串通骗取资金行为的,责令整改,全额追回违规资金;情节严重的,直接移出老年助餐台账清单,取消水电气热居民价格优惠,不再纳入助餐定点范围。
3.经办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因违规操作而造成双卡并行、资金损失的,依规开展问责。
4.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县民政局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定期抽查助餐卡发放、就餐台账、优待政策落实情况,重点筛查双卡刷卡、冒刷、虚构就餐记录等异常数据。
第二十条设立咨询反馈渠道,老年人对办卡、用卡有疑问可向村(社区)、县民政局咨询反映,发现违规刷卡问题可以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