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养老服务设施彩票公益金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保障养老机构、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点等养老服务设施正常运营,充分发挥阵地服务功能,强化经费使用监管,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根据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养老服务设施运行经费,资金来源主要为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相关为老服务支出。
第三条经费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统筹使用、厉行节约、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及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彩票公益金政策禁止列支的开支。
第四条县民政局负责彩票公益金项目统筹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档案归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预算监管,并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实施、资料收集、日常管理,配合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严格按照自治区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领域支出范围执行)
第五条彩票公益金可用于养老服务设施运行的支出范围:
(一)养老服务设施设备购置、更新及维护维修。用于养老服务场所内康复辅具、文体活动器材、适老化设备、办公设备购置、维修保养;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小型修缮、无障碍改造维护。
(二)开展养老服务相关服务活动支出。用于在养老服务设施内开展老年人健康科普、文体娱乐、心理疏导、探访关爱、政策宣讲等为老服务活动所需物资、耗材;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三方机构进驻养老服务设施开展专业养老服务相关费用。
(三)养老服务设施运行相关辅助支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为老服务直接相关的水、电、暖、保洁安防等运维开支;仅限直接服务老年人产生的相关支出。
(四)项目实施必要的评估、监理、验收、绩效评价等项目间接费用,严格控制在彩票公益金规定比例以内。
第六条彩票公益金严禁列支范围
1.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人员工资、奖金福利;
2.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对外投资、担保;
3.不得用于公务接待、楼堂馆所建设;
4.不得用于弥补其他财政资金缺口;
5.不得用于与养老服务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6.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得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第三章经费申报、审批与拨付
第七条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县民政局结合各养老服务设施服务规模、服务人次、实际运行需求,编制彩票公益金项目预算,按财政及彩票公益金项目申报程序报批。
第八条经费申请流程:乡镇结合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实施情况,提交项目经费使用申请,附实施方案、支出事由、测算依据、佐证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审核后,按财政资金拨付流程报送县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
第九条严格执行彩票公益金拨付管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阶段性考核、竣工验收结果拨付资金;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完成全部服务任务、验收合格后按协议约定拨付资金。
第十条彩票公益金实行专账管理,项目档案完整留存,做到项目实施、资金支出、档案资料一一对应。
第四章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各乡镇建立彩票公益金项目台账,完整记录资金到位、项目实施、经费支出明细,票据齐全、账实相符,服务记录、活动资料、验收材料、原始票据分类归档,做到一项一档。
第十二条经费支出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制度,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票据,审批手续完备,严禁白条入账。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项目实施乡镇或县民政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县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采购审批程序,并将采购方案及预算按程序提交本单位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要求。
第十三条坚持厉行节约,优先保障老年人直接服务刚需,严控非必要间接开支,切实发挥彩票公益金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彩票公益金结余结转资金,严格按照自治区彩票公益金及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不得单位私自留存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县民政局联合财政部门定期开展彩票公益金专项监督检查,核查资金使用合规性、项目实施成效、档案完整性,重点排查挤占挪用、虚列开支、改变资金用途等违规问题。
第十六条全面落实彩票公益金绩效管理制度,将设施开放情况、服务对象数量、服务人次、老年人满意度作为核心绩效指标,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彩票公益金项目申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县民政局应于每年X月底前,在伊吾县人民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对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擅自改变彩票公益金用途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对督查、审计反馈问题建立整改台账。一般性问题应在收到反馈后30日内完成整改并报告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明确完成时限。对整改不力、推诿扯皮的,由县民政局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提请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