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补贴对象
在新疆居住且年满60周岁经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人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形式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以电子消费券形式通过“民政通”(含微信小程序、APP)按自然月向补贴对象发放。
三、补贴项目
电子消费券仅可用于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和老年人能力评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参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见附件)。
四、补贴标准
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机构长期服务、“喘息”服务、日间托养,抵扣比例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40%,每月最高抵扣800元;居家社区上门服务,抵扣比例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50%,每月最高抵扣800元。具体抵扣比例和额度将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
五、项目周期
2026年1月至12月。
六、补贴流程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依托“民政通”实施,包括申请、评估、发放、核销、结算等环节。
(一)个人申请
按照自愿原则,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向民政部门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可在常住地(新疆范围)申请,在常住地享受政策补贴;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可在机构内申请,在机构内享受政策补贴。
(二)能力评估
各地民政部门应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对申请消费补贴的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工作。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抵扣(最高抵扣100元,不足100元,据实核销,超出部分老年人自行承担),按消费券核销流程进行结算;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或由地方统筹安排。本通知印发前12个月内已经被民政部门评估为中度以上的失能老年人可不再重新评估。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
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审核老年人申请,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系统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民政通”个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当月有效,不得结转、不得转让、不得折现、不得支取。
(四)服务实施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代办人,通过“民政通”下单养老服务。服务机构接单,当面核实老年人基础信息无误后方可开展服务,并使用“民政通”记录服务内容。
(五)电子消费券核销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不得限制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的付款方式和支付凭证类型。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六)资金结算
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七)退出机制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经确认后,将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八)政策衔接
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