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稳岗就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使用相关政策
2026-03-06 17:11     (点击: ) 来源:伊吾县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需缴纳的资金。也就是说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需要鉴定残保金的费种,并按时申报缴费。享受减免政策后应交费款全免时,也需要填写完整申报表,不能应为“零缴纳”就”零填报”.一定要填好申报数据,选择好相关政策。

一、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 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二、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新疆是按季缴纳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处可以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4)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公式: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期限的通知(新财库(2023)64号)

(一)每年10月31日前,用人单位向县(市、区)、师市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认定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28号)中第十条相关要求办理。

(市、区)、师市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此信息传输至税务登记地。

(二)每年11月30日前,用人单位向注册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保障金,并对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县(市、区)、师市级税务机关根据用人单位申报信息,以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市核确认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保障金缴纳额计算公式,核定用人单位当年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按年征收。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28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十条保障金按季申报,按季缴纳。保障金申报按以下程序办理; 每年2月10日前,用人单位持本单位上年度残疾职工名单、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清单,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用人单位报送信息要真实完整。对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级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资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