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养老诈骗形式花样百出,为严厉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增强老年人群体的防骗意识,伊吾县财政局(金融办)梳理出典型案例,请转给长辈,务必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一:白碱滩区刘某代办社保养老金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7日至2021年12月25日期间,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刘某通过微信朋友圈转发相关代办“补缴社保养老金”的信息,吸引身边老年群体与之联系咨询,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办理相关事项能力的情况下,以代办社保补缴、补办证书等名义,对老年人实施诈骗,共计骗取7人27.64万元。
二、处置过程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满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部退赔了被害人财产,当庭缴纳全部罚金3万元,对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代办养老金为名实施的养老诈骗典型案例。刘某某是通过微信朋友圈转发信息的方式发布信息进而实施诈骗,提醒广大老年朋友不要轻信他人,要先了解相关政策,多和子女家人商量,通过正规途径办理,警惕身边的“能人”,切勿“一厢情愿”相信个人或某些中介机构代办“养老保险”,以免掉入“养老陷阱”,最终得不偿失。
案例二:昌吉市孙某、丁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丁某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冒充医院、社区工作人员等向19名老年被害人高价推销按摩坐垫,谎称该坐垫有治疗颈椎、腰椎间盘突出等功效,非法骗取被害人4万余元。
二、处置过程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孙某、丁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孙某、丁某退赔了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大部分受害人的谅解,对孙某、丁其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假冒机关工作人员高价销售产品的方式骗取老年人财物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以“养老”为名的诈骗行为时有发生,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比较关注身体健康、养生保健的心理,推销虚假的保健养生产品,骗取老年人财物,有的还造成老年人身体损伤。木案提醒广大老年人遇到陌生人或接到陌生电话自称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推销产品、筹集资金等行为的,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要求其出示工作证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核实其身份,还可立即联系亲属或村(社区)干部到现场处理或者报警,不让骗子有可乘之机。在宣传揭露养老诈骗“套路”的同时,提醒子女要给予老年人更多的关爱和陪伴,帮助老年人提高预防诈骗的自我保护能力,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三:阿克苏市彭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彭某通过与多名被害人交朋友、谈恋爱的方式降低被害人的心理防范,谎称自己是人社局退休干部,认识人社局领导、教育厅领导,有能力帮助受害人办理社保补缴、养老统筹、孩子入学等事项,随后以帮助打通人脉关系、请领导吃饭为由累计诈骗10名受害人12.58万元,彭某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用于日常开销和挥霍,至案发时诈骗钱财已被彭某挥霍一空。
二、处置过程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彭某如实供述自身的罪行,且有认罪认罚情节,对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12.58万元。
三、典型意义
此案是一起以办理“补缴社保、办理养老统筹”为名实施的养老诈骗典型案例。被告人利用老年人不了解社保政策、希望补缴养老保险、办理养老保险的心理,谎称可以找关系为老年人代办社保、代补养老保险从而诈骗财物,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此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办理社保一定要到相关部门窗口、社区咨询相关政策,按照流程依法依规办理,不要轻信可以找关系办理的违法手段,以免上当受骗,损失财物。
案例四:哈密市夏某某涉老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18年,夏某某在某旅行社担任导游和销售,其间曾多次组织旅行团去各地旅游,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夏某某从旅行社离职后,仍继续在其微信朋友圈宣传旅游项目,部分群众受其误导,向其询问旅游事宜并表达参团旅游意向。2019年至2020年1月,夏某利用受害人对自己的信任,隐瞒其已从旅行社离职的事实,谎称自己能够组织各种境内外旅行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骗取34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9.646万元,其中60岁以上的老人31人,涉及金额达16.246万元。
二、处置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隐瞒其没有导游资质及发团资质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夏某某收取旅游款项之后,全部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大,犯罪情节恶劣,对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以旅游为诱饵,向老年人实施的诈骗犯罪,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辨别、防范意识较弱的特点,通过虚构旅游项目,引诱老年人报团参与,不仅给众多老年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恶劣。该案的发生,提醒广大老年群众,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盲目相信“熟人”、追求便宜,主动拒绝“不合理低价旅游”;要学会甄别旅游机构的资质,参团旅游一定要找正规旅行社,签订正式旅游合同,务必要求旅行社提供其对公账号,切勿向旅行社任何工作人员私账进行汇款,交付团费要及时索取发票,收据等凭证;参团旅游要多咨询子女的意见,全方位分析利弊,避免掉入不法分子的圈套,守好自己的养老钱。
案例五:玛纳斯县李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女,32岁)通过搭讪认识了老年人王某,在后来的接触交往中李某多次表示要与王某结婚、为其养老,王某信以为真。其间,李某多次谎称自己经营的超市需要资金周转、做生意缺少资金等,累计骗取王某8万余元。王某父子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李某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以同样的方法分别骗取被害人赵某、朱某共计11万余元。李某所骗19万余元均被用于还贷或个人消费。
二、处置过程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老年人为作案对象,通过“骗婚”的手段,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借婚恋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例。随着时代的进步,老年人的感情需求逐步上升,一些不法分子以丧偶或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留守老人以及残障人士为作案目标,利用他们辨识能力不强,情感上、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有所缺失、缺陷等弱点,大打“亲情牌”,从嘘寒问暖、关心关爱入手,假借与被害人“谈朋友”“搭老伴”,在逐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财物。本案提醒有婚恋需求的老年人,在同“婚恋对象”接触交往时,一定要理性,充分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对假借投资理财、彩礼、借钱等名义骗取财物的行为要保持警惕,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轻信甜言蜜语,避免人财两空。孝老敬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应多陪伴父母,多一份关爱、多一句问候、多一声叮嘱,让老年人远离犯罪分子的侵害。
案例六:富蕴县帕某诈骗罪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5日,被告人帕某冒充社区联户长,以“帮助被害人申请廉租房补贴”的名义,骗取84岁被害人何某的银行卡信息和身份信息,并在自己的手机上用何某的手机号注册微信号,绑定被害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七次将何某银行卡内1.25万元转到自己的微信。同年1月29日,被告人帕某冒充社区干部,同样以“帮助被害人申请廉租房补贴”的名义,骗取90岁被害人高某1000元,被发现后于当日将钱款返还给被害人。
二、处置过程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判处帕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
三、典型意义
老年群体应多关注新闻媒体、社区宣传栏、标语等,了解当前多发的各类诈骗手段,提高对诈骗伎俩的识别能力。同时,要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如证件号码、各种与身份信息或银行卡绑定的账号、密码等,不可向他人透露,并尽量避免通过公共网络环境使用金融服务,由于老年群体独自在家时间居多,日常应多与邻居打交道,遇到可疑、陌生的人经常观望、敲门等情况,必要时可拨打110报警。对上门维修、送货、送礼,物等身份不能确定的人员,尽量等子女回家后再接待。
附件2
案例一
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王某某在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具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决定和实施,通过该公司子公司及其分店等场所采取发放产品宣传单、召开会员培训会议、组织投资人参观体验公司项目、赠送礼品发展会员、给会员发手机短信等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以该公司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冬虫夏草营养液协议书、多功能按摩鞋协议书、五级能量净水器协议书、口服液协议书、养老机构入住资格认领协议书、网上商城入驻商户销售商品(服务)质量保证金协议、客户购买服务协议、上市直通车项目会员(合伙人、发起人)协议、会员推广协议书、康养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入会协议、综合体园主认购协议、文化旅游综合体酒店客房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委托租赁管理合同等协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7.18亿元。本案中,集资参与人大部分为中老年人。
二、处置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7.18亿元,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某某在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中起主要决策作用,组织、策划、实施了单位犯罪活动,是该单位实施犯罪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罚金30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其他同案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至五年零八个月刑期不等,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显示,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行为通常针对性强,犯罪成功率高。部分老年人有一定闲散资金但缺乏相应的理财经验和法律知识,容易成为被骗对象。同时,老年人面对眼花缭乱的投资项目,往往存在侥幸获利心理,从而落入非法集资陷阱。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选择合法正规的渠道进行投资,并在投资前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资金流向用途,不能盲目相信保本高息承诺,提高警惕,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园。
案例二
贾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贾某(已死亡)设立了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伙同周某某等人以开展旅居养老为名,通过组织讲课宣传养老、养身,出售养老保健品、举办活动等多种模式向老年人群体介绍并推广各种投资理财项目,吸收资金承诺回报高额利息用于养老、旅游、养身吸引老年人群体参加,推广某养老院项目,与投资人签订《床位租赁合同》,同时向不特定人群宣传提供养老、养身旅游项目为由,签订《旅居协议》收取“旅居”押金,并在公司下设的全国10余个养老基地开展旅居活动,在进行旅居养老的过程中,又以“原始股权”“水系统”“外汇”“V派”“矿机”“PLUS钱包”等项目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在未取得任何金融行业相关审批及资质的情况下,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在其公司投资可获得高额返利,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91亿元。
二、处置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已死亡)与周某某等人在共同经营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期间,违反国家关于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未经国家职能部门依法批准,以开展旅居养老为名大量吸收老年人客户,随后以打电话、发传单、开推介会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非法集资性质的投资项目,以承诺给予高额返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其他同案被告分人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启示,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善打感情牌,除了许以高额回报,提供好的“投资体验”也是吸引老年人群体的重要手段。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投资前牢记“四看三思等一夜,莫被骗子绕花眼”,务必从正规渠道进行投资,增强抵制非法集资的“免疫力”。身边子女也应与父母增进沟通,加强关爱,及时了解父母的生活状态、投资选择,及时提醒他们远离陷阱。
案例三
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赵某某以其经营的某养老院有限公司名义通过发传单、投送广告等方式,以办理旅居卡免费旅游旅居、筹款养老、投资养老院项目返利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向老年人宣传“养老理财”产品,非法吸收资金近850万元。
二、处置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作为某养老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向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启示,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手法已趋成熟,通常以养老服务名义向公众开展宣传,吸引老年人投资,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此类案件涉众性广、危害性大、欺骗性强,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给受害老年群体带来的精神痛苦更是难以估量。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一定要从合法正规的渠道投资、购买养老产品,千万不可贪图蝇头小利,坚决抵制不法分子的各种诱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