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弘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D5E8695M):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伊)应急罚告〔2026〕工贸-1号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后附。
行政处罚告知书
(伊)应急罚告〔2026〕工贸-1号
宁夏天弘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D5E8695M):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5日对你(单位)哈密市伊吾县宁夏天弘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30”机械伤害事故-宁夏天弘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案件基本情况:2025年10月30日17时50分许,新疆银通物流厂区4号储煤仓东南角发生铲车载人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5.3万元。宁夏天弘益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清单;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缺少班组长、各岗位(如安装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开展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仅依靠口头叮嘱安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哈密市伊吾县宁夏天弘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3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证据二:事故现场照片;
证据三: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3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以上70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600000.00元(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机关将终结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伊吾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