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公示
伊吾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6-10-15 17:46     (点击: ) 来源:伊吾县应急管理局

张永峰(身份证号:6402211979XXXXXXXX):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伊)应急罚告〔2026〕工贸-2号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后附。


行政处罚告知书

(伊)应急罚告〔2026〕工贸-2号

张永峰(居民身份证:6402211979xxxxxxxx):

本机关于2026年5月15日对你(个人)哈密市伊吾县宁夏天弘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30”机械伤害事故-张永峰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个人)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案件基本情况:2025年10月30日17时50分许,新疆银通物流厂区4号储煤仓东南角发生铲车载人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5.3万元。宁夏天弘益公司法人代表张永峰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哈密市伊吾县宁夏天弘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3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证据二:事故现场照片;

证据三: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规定,拟对你个人作出人民币10800元(壹万零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机关将终结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个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个人)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听证的,视为你(个人)放弃听证权利。


伊吾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8月21日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