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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上位法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可处以罚款。 |
1.主体条件:当事人为企业(法定用人单位,属于劳动监察监管对象);
2.违法事实要件:劳动监察依法下达文书,要求企业提交劳动用工表等用工书面材料,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不予配合;
3.前置程序要件:已向该企业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明确限期提交材料、告知拒不改正法律后果;
4.结果要件:限期届满后,企业仍拒不提交用工资料,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5.时效要件:违法行为发生在 2 年劳动监察查处时效内,证据充分(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执、现场笔录、影像记录等佐证拒不配合事实)。 |
1.立案调查:双人持证核查取证,下达限期整改文书固定证据;
2.案件审核:整理案卷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对罚款金额进行集体讨论;
3.事先告知: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保障企业陈述申辩权利;
4.决定送达:出具处罚决定书送达,告知复议诉讼救济途径;
5.执行归档:督促企业缴纳罚款,案件材料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