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新疆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650502MA78YA4EXR
法定代表人:马超
项目名称:哈密市伊吾县九年一贯制学校设备购置项目(图书)(项目编号:XJDKZB-2025-012-072)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32号环球国际综合楼22-7#
一、违规事实
新疆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哈密市伊吾县九年一贯制学校设备购置项目(图书)(项目编号:XJDKZB-2025-012-072)”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
1.在采购文件中设置“物流配送或经营场地面积”“出版社授权数量”“2024年度进货证明材料”“配送车辆所有权”“线上采购平台”五项不合理评审因素,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2.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时间为2026年1月29日,超出5个工作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间为2026年2月10日,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时间为2026年5月8日,超出5个工作日。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相关法律条文附后)。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现对新疆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针对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五项不合理评审因素、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并予通报;
2.针对未在法定时限内退还中标、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以上两项违法情形合并,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9000元,并予通报。
新疆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伊吾县财政非税专户,并将缴纳凭证复印件报送本机关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伊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孟彩霞
联系电话:0902-6720161
联系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吾县财政局
伊吾县财政局
2026年6月10日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2.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3.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1.第十七条: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五条:不得以企业规模、场地面积等作为评审因素歧视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