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因科研、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第五十九条: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3.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对采伐申请的条件、程序、材料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申请条件
1.林木所有权没有争议,无债权抵押、无法院查封。
2.符合林木采伐的规定和技术规程。
3.具有所需采伐方式的相应采伐限额。
4.不属于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三、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
1.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2.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4.涉及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护地林木、生态红线内林木采伐的,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需将采伐申请书、审批表、相关林木权属证明材料、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及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送达伊吾县林业和草原局四楼办公室,由采伐证办理人员统一受理审核书面材料。联系地址及电话:伊吾县喀尔里克路党校旁办公楼伊吾县林业和草原局四楼,0902—6732389。
2.采伐证办理人员及林草工作人员至现场勘验查实申请者申请是否符合实际,并按规定要求制作详细记录。内容包括:采伐地点、四至界限、采伐面积、采伐树种、林种、起源、树龄、胸径等。
3.经材料审核、现场勘验检查确需采伐,由林草工作人员汇总材料报局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4.申请人凭《林木采伐许可证》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种、数量、时间、地点组织采伐。如有超过采伐证数量需要采伐,应当另行申请办理手续,而不能超范围采伐。
5.涉及更新的应及时完成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五、承诺受理和审批时限
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
1.填写林木采伐申请表(注意:申请单位处盖单位公章,项目征占用林地的不占限额计划,项目采伐依据填使用林地同意书文号,东南西北四置用方位参照物描述清楚,伊吾县无商品林采伐,项目采伐不牵扯更新,不牵扯处用斜杠划掉,采伐时间7日至15日内,特殊情况除外)。
2.填写林木采伐申请审核意见表(注意:林权单位填林权所有单位或个人姓名并盖林权所有单位公章,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填林权管理单位)。
3.需报送林木采伐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项目征占用林地的使用林地同意书复印件、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所有费用票据复印件。
4.填写主动承诺型信用承诺书一份(签字盖章)。
5.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6.下列林木采伐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采伐森林火灾、风灾、雪灾等受灾林木的,须提供县应急管理部门的森林火灾证明材料、林木受灾调查报告、司法鉴定报告或公安立案决定书(至少有一项材料)。
⑵采伐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长期或临时使用林地上的林木的,须提供长期或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用地红线矢量图。
⑶采伐死亡名木古树或国家保护植物的,须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书。
⑷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1.林木采伐申请表
2.林木采伐申请审核意见表
3.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