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四十条:临时占用草原,须经县级以上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期限不超过2年,不得建永久性建筑,期满恢复植被并退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明确县级林草部门审批权限与管理要求。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条例》及自治区下放审批文件,临时占用草原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二、申请条件
1.主体合法。申请人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有效。
2.项目合规。建设项目已取得立项/备案/规划批复,符合产业政策,不属于禁批项目。
3.权属清晰。占用草原无争议,提供合法权属证明,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4.生态避让。原则上不占生态保护红线、公益林、基本草原;确需占用基本草原的,仅限国家级/自治区级重大项目并按程序报批。
5.用途与期限。仅限临时使用(施工便道、料场、临建等);期限≤2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6.恢复责任。提交草原植被恢复方案,承诺到期恢复并缴纳植被恢复费。
7.影响可控。对生态、畜牧业的生产和群众生活无重大不利影响。
三、申请程序
1.申请(窗口)
提交《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一式三份)+全套材料,线下受理窗口:伊吾县政务服务中心林草局窗口
2.受理(1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现场查验(2个工作日)
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勘验(位置、面积、地类、权属、是否红线/基本草原)、GPS打点、拍照、填写《现场查验表》。
4.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除外)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面积、用途、期限,接受社会监督与异议。
5.内部审核(3–5个工作日)
业务室初审→分管领导复审→局主要领导审定。
6.作出许可决定(1–2个工作日)
准予许可,核发《临时占用草原审核同意书》,明确面积、期限、恢复要求。不予许可,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理由与救济途径。
7.缴费与发证
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领取:审批文书,凭证施工。
8.施工与到期恢复
严格按批准范围、用途、期限使用;不得违建永久建筑;期满前完成植被恢复并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附件: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临时使用草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