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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项目 |
公示内容 |
| 执法主体 |
伊吾县水利局 |
| 执法类别 |
水行政处罚 |
| 当事人(单位) |
伊吾广汇矿业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2230688421835 |
| 地址 |
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淖毛湖镇兴业路1号 |
| 违法事实 |
伊吾广汇矿业有限公司白石湖露天煤矿2025年第三季度开采量为164694534吨,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64694534元。经多次催缴,截至2026年2月28日,仍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34694534元,逾期3个月以上未满6个月。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拒不缴纳,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 (一)情节较轻:逾期三个月内,可以处应缴或者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零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一般: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内,可以处应缴或者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零点五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较重:逾期六个月以上的十二个月以内,可以处应缴或者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情节严重:逾期十二个月以上,可以处应缴或者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处应缴补偿费0.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处罚内容 |
给予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0.5倍的罚款,共计17347267元。 |
| 履行要求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救济途径 |
1.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伊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强制执行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决定书文号 |
伊水罚字(2026)1号 |
| 作出日期 |
2026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