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级下达伊吾县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37万元,按照伊吾县下列文件的批复内容:
1.《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第三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伊党农领字〔2024〕9号137万元。
现将有关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公示如下:
一、资金来源
1.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37万元。
二、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11号)规定和市级《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预算的通知》(哈市财扶[2024]6号)等文件的要求,经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结合项目准备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安排使用资金。
一是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关于更多依靠产业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要求,衔接资金用于相关任务方向的资金要继续优先支持产业发展。2024年用于产业发展的中央衔接资金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中央衔接资金总量的60%,且不得低于2023年中央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占比。
二是按照“两上两下”工作程序,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所上报的项目计划,通过组织行业部门评估审查,确定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出方向的年度项目计划,确保项目能够有效落地、安排精准。
三、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2024年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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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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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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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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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模(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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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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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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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2.1万亩哈密瓜智慧节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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淖毛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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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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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吾县淖毛湖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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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具体项目建设情况由责任单位另行公告公示
四、监督电话
乡村振兴局项目管理办公室:6720732
财政局:6720161
监督举报电话:6728911
伊吾县乡村振兴局 伊吾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5日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