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伊吾县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伊吾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伊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5日
伊吾县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有效控制政府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编制外聘用人员规范管理暂行办法》(新人社发〔2022〕43号)有关规定,结合伊吾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伊吾县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使用,由县财政资金支付报酬的人员(一、二、三、四类)。
第四条 用人单位对编制外聘用人员严格控制总量,限额管理,县人社局监管。
第五条 结合伊吾县实际情况,采取“以岗定薪”,现对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待遇调整如下:
编制外聘用人员(一类)工资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正常晋升调资及自治区统一工资津补调标。
编制外聘用人员(二、三、四类)按照伊吾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与编制外聘用人员最低工资差额计算增资,差额部分为800元,编制外聘用人员(二、三、四类)增资按差额800元的40%、60%、100%进行调整。随着最低月工资标准及社保缴费基数进行动态调整,差额部分由县财政补贴。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外聘用人员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编制外聘用人员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大病等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依法依规缴纳,其中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由用人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七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编制外聘用人员台账,不得调换,编制外聘用人员(一类)由于工作原因确需调换的,经县人社局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调整调换。
第八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一类)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需报县人社局审批通过后方可离岗;编制外聘用人员(二、三、四类)正常流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法定年龄内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编制外聘用人员离岗前1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社局,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离岗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变动情况,从源头上杜绝“吃空饷”现象。
第九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编制外聘用人员(二、三、四类)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继续使用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并报送至县人社局备案。编制外聘用人员(一类)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年底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参与非法宗教活动、邪教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三)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履职岗位职责、不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的;
(四)不能完成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任务,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七)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八)本人因经济问题或其他问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以上原因辞退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依法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一条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用人部门(单位)应加强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协调约束机制,并根据各自分工职责,做好编制外聘用人员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单位与单位之间不得私自调换人员,用人单位不得增设或更换编制外聘用人员,对违反细则规定的,取消该单位使用编制外聘用人员的资格。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伊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