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开展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组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本级林业防治检疫机构和乡镇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检疫。负责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自治区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公益林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县级公益林划定,负责公益林管理工作,管理权限内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指导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拟订县本级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开展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研究提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查意见,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贯彻实施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沙漠公园、湿地公园、草原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伊吾县人民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按权限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乡镇开展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负责并指导乡镇开展退耕(牧)还林(草)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fontface="仿宋_GB2312">(八)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哈密市关于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及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九)开展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县本级行业内相关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监督乡镇相关行政执法。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县本级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实施权限内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负责县本级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