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社会公众准确获取伊吾县数字化发展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哈密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伊吾县数字化发展局(以下简称本单位)掌握的非涉密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予主动公开。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伊吾政府网站查阅。
(一)公开范围
1.本单位机构领导;
2.本单位工作职能、内设机构、机构概况;
3.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5.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在伊吾政府网上公开的方式。伊吾县政府网站为:https://www.xjyiwu.gov.cn/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产生后,属于本单位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目录编排体系
1.伊吾县数字化发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包含序号、单位类别、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范围、公开程序、责任部门。
2.编制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和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所管辖单位、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伊吾县数字化发展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非涉密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伊吾县数字化发展局
办公地址:伊吾算力创新示范区天山智谷先进计算集群1号楼二楼
工作时间: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09:30-13:30,16:00-20:00;冬季(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09:30-13:30,15:30-19:30(双休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0902-6728599
通讯地址:伊吾算力创新示范区天山智谷先进计算集群1号楼二楼
邮政编码:839300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伊吾县政府网站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工作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伊吾县政府网站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四)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核对申请人的身份,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存在或不予公开、不属于本机关的信息将向申请者说明。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算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单位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将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投诉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投诉。投诉电话0902-6728599。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