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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吾县分局工作职能
2026-03-23 10:20     (点击: ) 来源: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吾县分局

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吾县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伊吾县分局依据哈密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1、承担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制度;

2、承担县域内一般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3、协调调查处理一般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4、负责辖区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总量控制计划排污许可制度

5、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6、组织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7、监督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8、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9、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10、组织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11、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

12、承担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任务,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13、承担伊吾县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

14、负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

15、组织实施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执法工作;

16、负责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

17、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及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18、参与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和跨区域执法;

19、负责涉气、涉水、涉固(危)废、排污许可等专项执法;

20、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地下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地、戈壁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检查;

21、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22、承担伊吾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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