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履行资产所有者与用途管制职责。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
2、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监测评价制度;实施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信息发布。
3、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贯彻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建立健全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与汇交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土地、草场等权属纠纷。
4、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贯彻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资产核算与负债表编制;拟订全县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资产;负责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资产收益。
5、负责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执行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管理市场与规划用地;研究并落实自然资源管理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6、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城乡发展供需关系,推进主体功能区与城乡规划协调;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及专项规划;开展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建立用途管制制度,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实施;组织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负责用途转用与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实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7、负责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与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8、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编制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工程;负责国土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执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社会资金利用政策,推介备选项目。
9、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总体规划;依法管理矿业权,负责权限内采矿权出让、登记统计及纠纷调处;管理矿产资源储量、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及开发利用统计;实施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总量控制;配合管理地质资料汇交;负责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地面沉降;负责古生物化石与地下水资源调查管理。
10、负责综合防灾减灾相关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协调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负责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与预警预警;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撑。
11、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负责基础测绘与测绘行业管理,管理资质资格与信用;监督地理信息安全与市场秩序,管理地图,审查公开地图与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与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维护现代测绘基准与测量标志保护。
12、负责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资料公共服务水平。
13、负责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将安全生产要求贯穿自然资源各环节,监督地质勘查与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安全生产。
14、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管理。监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各项工作开展。
15、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法治建设。统一行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测绘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查处县域内相关违法案件,组织动态巡查,配合督察与信访工作;负责依法行政与法治宣传教育。
16、完成其他任务。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