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2日13时06分许,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市伊吾县县城供热管网建设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6.779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等法律、法规,伊吾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为组长,县人民检察院、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监局、人社局、总工会7家单位组成的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10·2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事故相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经调查认定,2025年10月22日13时06分许,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市伊吾县县城供热管网建设项目发生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哈密市伊吾县县城供热管网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408-650522-17-01-666158)位于伊吾县县城。建设规模及内容:扩建现有锅炉房,新建70MW热-1-水锅炉一座及环保等附属设施;新建热交换站5座;新建DN200-DN700热力一次网2x6735.1米,DN300热力二次网2x350米。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概算总投资9691万元,其中:工程费861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700万元,预备费279万元,铺底流动资金96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为伊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理单位为中科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承包单位为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土建部分)和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锅炉设备),土建部分劳务分包单位为高展建设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情况
1.伊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项目建设单位,地址:伊吾县伊吾镇振兴西路642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晖,单位性质:行政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22237344684705,项目由综合办公室5室负责,项目负责人为闫某,内业负责人员5人,外业负责人员2人,内业主要负责处理局内业务文件、平台填报、项目前期事项调度等。外业主要负责项目前期手续推进、工程现场监督检查等。
2.中科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项目监理单位,成立于1998年08月24日,公司资质等级为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资质证书编号:B1510024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3008993W,法定代表人:杨某,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北四段1号2楼,注册资本:五千壹佰万元整,主要经营范围: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水运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劳务分包等。
该公司监理安全管理机构设1名总监理工程师,1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2名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监理资料员。
3.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为项目土建部分建设承包单位,成立于1996年,是以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为主的综合性施工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511311168,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JZ安许证字〔2006〕050120,法定代表人:陈某云,注册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大石街道兴旺国际建材城19号楼1301室,注册资本:一亿四千万元整。主要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公路管理与养护,建筑劳务分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输电、供电、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特种设备设计,房地产开发经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劳务派遣服务等。
该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1名项目经理、1名安全负责人、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名资料员。
4.高展建设有限公司为项目土建部分劳务分包单位,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BQ0Y064,法定代表人:王某伟,注册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7号(金色时代)1栋2层2号,注册资本:五千万元整,主要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及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等。
该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1名项目经理兼安全管理人员,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电焊班有一名班组长,截止10月22日在该项目有20余名施工人员。
(三)工程项目发包及实施情况
2025年7月30日,伊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哈密市伊吾县县城供热管网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2025年7月30日,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高展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哈密市伊吾县县城供热管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同时签订《项目安全责任书》。土建安装工程已完成80%左右,正在位于潮州路县城汽车站对面热力管道施工地GT48管段自西向东处施工。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刘某亮,证书编号:赣建安C3〔2021〕0116950)、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徐某兴,证书编号:赣建安C3〔2012〕0040087);高展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兼安全管理人员(王某伟,证书编号:川建安A〔2020〕1007554,川建安C3〔2020〕1010523),共同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董某云,注册编号:51001614)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冯某忠,注册编号:6506088)实施组织管理,监理单位有序推进项目安全监理相关工作,定期组织监理周例会,通报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日常按规范填写安全日志,对关键工序与危大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同步进行巡视检查等记录工作,各项举措基本到位。10月21日伊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某、买某提联合监理单位中科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某忠对施工管网进行检查。事故发生时兴物城建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2人在办公室,高展建设有限公司法人兼安全管理人员王某伟在盐池镇。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22日08时00分许,由高展建设有限公司班组长刘某组织班前会后开展管道施工安装工作。
2025年10月22日13时00分许高展建设有限公司焊工张某有对GT48管道支架处FT12管段安装进行点焊打磨切割,人员在管道下口处使用角磨机打磨时,两段管道焊口忽然崩开,导致已安装的管道一端在重力与应力的作用下脱落,砸向张某有胸部位置。
2025年10月22日13时00分许高展建设有限公司工友王某听到声响后,立即呼喊就近位置作业人员高展建设有限公司刘某健,同时张某有已自行从管道下方撤出,背靠管沟斜面,身体无明显受伤痕迹,意识清醒。
2025年10月22日13时06分许高展建设有限公司班组长刘某从施工现场将施工建材卸车后,开车驶向伊景园方向,接刘某健电话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同时拨打120。
2025年10月22日13时16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13:18分许受伤人员张某有被王某、钟某红、刘某健、刘某祥抬至救护车,刘某、刘某健陪同前往伊吾县人民医院。
2025年10月22日下午4时24分许在伊吾县人民医院紧急救治下,初步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液气胸,疑似肝脏脾脏破裂,输血治疗未有明显效果,情况危急,转院前往哈密市中心医院救治。
2025年10月22日下午5时09分许,在转院过程中,由随车医务人员确认张某有心跳停止,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
(六)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察,事故现场已遭破坏。其原因为事故发生时,受伤人员张某有意识清醒,外表并无明显伤痕,当班工人认为其并无大碍,下午2时30分许上班后,按照施工进度安排继续施工,将GT48管道支架处两段管口进行再次调整对齐进行点焊连接,另外对已安装好的管道进行填土支撑处理。同时因各部门接到报告时间较晚,未能在第一时间管控现场。
后续经询问施工人员并组织专家等现场勘察,结合已有的现场情况事后分析,GT48管道支架处西端为已安装好的管段,按其设计管长12米,管托为15米一处均匀安放。西端管段管托支撑仅有一处,在管道前段对口1米处位置,距离张某有施工位置11米,其余部分管段均无相应支撑。管道离地面间隙30厘米,无土方回填等相关安全防范措施。东端为即将安装管道,需与西端管道尾进行对齐焊接,张某有在对管口点焊完成时发现两根管道安装存在偏差,偏差距离约20厘米,中午1时00分许,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对点焊位置进行打磨切割,盲目施工导致管道焊口忽然崩开,导致已安装的管道在重力与应力的作用下脱落,砸向张某有胸部位置。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事故造成1人死亡。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救治和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费用统计如下:
(1)医院救治费0.6251万元人民币;
(2)死亡赔偿费145万元人民币;
(3)丧葬及抚恤金1.154万元人民币;
合计损失146.7791万元人民币。
二、事故接报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10月22日13时00分许,高展建设有限公司工人刘某建向班组长刘某电话报告施工现场发生事故,高展建设有限公司焊工张某有受伤。
2025年10月22日13时06分许,刘某赶赴事发现场,拨打120电话。
2025年10月22日13时16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
2025年10月22日13时18分许,刘某、刘某健陪同张某有前往伊吾县人民医院。
2025年10月22日13时24分许,刘长建向高展建设有限公司法人王某伟汇报事故相关情况。
2025年10月22日14时53分许,县人民医院向伊吾县住建局通报人员受伤情况,住建局项目负责人电话询问王某伟受伤人员有关情况。
2025年10月22日15时30分许,王某伟向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高某打电话汇报拒接后,通过微信进行汇报。
2025年10月22日16时24分许,伤者情况危急转院前往哈密市中心医院救治。
2025年10月22日17时10分许,在转院过程中,由随车医务人员确认张某有心跳停止,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
2025年10月22日19时25分许,送往哈密市殡仪馆。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年10月22日17时10分许,在转院过程中,经伊吾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天高展建设有限公司已告知家属并进行安抚,10月23日与家属会面并开展善后工作,10月30日高展建设有限公司与张某有家属签订工伤赔偿垫付协议书,赔偿金额145万元人民币,11月1日死者家属将死者遗体在哈密市殡仪馆火化处理,当天家属返回甘肃省临泽县。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高展建设有限公司当班班长及时到达现场组织救援,及时联系医院将张某有送医救治,但因伤势严重导致张某有在转院途中身亡。事故发生后高展建设有限公司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20进行救治,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存在迟报事故信息情况。公安、住建等部门之间协调联动不畅,未在第一时间管控事故现场,致使现场遭到破坏,一定程度影响了事故调查工作进行。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分析
通过相关单位对事故现场勘验、档案查阅和事故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综合分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分析
作业人员张某有违章作业,在焊接管道返工过程中未能辨识出管道存在的巨大失稳风险,盲目进入没有支护的悬空管道下方进行切割作业,在焊点被切割后管道聚集的安装应力和重力势能瞬间释放,导致在下方作业的张某有胸部受到机械性伤害,在送医转院过程中死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一是高展建设有限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市伊吾县县城供热管网建设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及高展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对自身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楚,未能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落实。一是高展建设有限公司未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且未进行学习培训。二是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全面,缺少管道安装操作规程和返工操作规范相关制度,且已建立的制度未经常进行教育培训。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一是高展建设有限公司新入职员工由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进行三级教育,但仅培训3小时左右就上岗作业,远低于法律规定的24学时。二是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档案中记录三级教育课时共50学时,且日期均为8月1日-8月7日,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三是高展建设有限公司和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进行每年12学时再培训工作。
4.安全管理人员不足。高展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由总经理兼任,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施工方案和设计有缺陷。一是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市伊吾县县城供热管网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在未通过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审批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二是方案中未明确管道的临时支撑、加固方法、切割顺序、应力释放的引导措施以及人员的避险通道和位置。
6.应急预案管理不规范。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应急预案未按照计划开展演练。高展建设有限公司未制定应急预案。
7.风险辨识和管控措施不到位。在实施切割作业前,未能充分识别“切割承压或受力管道可能引发应力释放和结构失稳”这一重大安全风险。对于热力管道这类具有复杂受力状态的系统,切割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应力与稳定性分析。未对待切割管段采取有效的物理约束、加固或支撑措施,未能从技术上消除或控制管道错位的风险。
8.工程监理存在漏洞。哈密市伊吾县县城供热管网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未通过审核审批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能发现这一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张某有,高展建设有限公司焊工,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对存在失稳风险的管道进行打磨切割,焊口崩开后受到管道打击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陈某云,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任人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1]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2]的规定,建议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对陈某云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2.高某,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市伊吾县县城供热管网建设项目经理,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任人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意识淡薄,未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管控现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3]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高某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接到报告后未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4]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5]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6]的规定,建议对高某处以上一年年收入70%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7]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建议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对高某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10%罚款的行政处罚。
3.刘某亮,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市伊吾县县城供热管网建设项目安全负责人,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未开展面向施工人员的事故现场保护方面的培训,间接导致事故现场被施工人员破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8]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10]的规定,建议暂停刘某亮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三个月,并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4.王某伟,高展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意识淡薄,未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管控现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11]、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对王某伟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5.刘某,高展建设有限公司班组长,在班前喊话中未督促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措施,在检查中未能辨识出管道焊接返工作业中的失稳风险,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高展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内部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6.冯某忠,中科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未发现哈密市伊吾县县城供热管网建设项目在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未通过审批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12]的规定,建议伊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冯某忠的有关违法情况进行立案查处,并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7.闫某,伊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5科室主任,履行项目建设过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由伊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对其进行约谈。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要求组织开展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有效执行,未向从业人员辨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3]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14]的规定,建议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对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处以五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高展建设有限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法人兼任;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未有效使用防范管控措施,在无吊车辅助、管托支撑、土方回填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未加以制止。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15]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伊吾县应急管理局对高展建设有限公司处以五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中科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在未通过审核的情况下开工建设,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伊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中科思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违法情况进行立案查处,并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4.伊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严格履行项目建设方监督检查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建议伊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伊吾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协议要求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作业前开展现场危险源辨识、作业过程中开展现场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现场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保作业安全,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二)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流于形式。一是对于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够重视,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相关制度及相关机制。二是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未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知识,安全培训教育不深入、不细致。
(三)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仅停留在纸面上,安全管理人员对于各项制度的落实不够重视,安全员未参与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在开展施工作业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不足,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能力审查不严,未严格按照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工作。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安全员,承担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明确到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予以落实。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全员素质。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劳务公司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及培训结果考核机制,组织相关负责人及作业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作业操作规范,提升全员安全意识及安全素质。
(三)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施工作业,督促劳务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以及针对施工项目建立完善的施工作业方案和作业规程。劳务公司要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一线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
(四)加强对承包方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承包方安全生产资格及能力的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监督承包单位整改后方可继续开展作业。
(五)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责任。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要求,第一时间报告相关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组织开展关于防范事故迟报、瞒报等行为的专题会议。加强与公安、卫健等部门信息联动,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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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6]《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