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请在我县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企业15日内前往我局进行备案,相关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备案对象
伊吾县辖区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三、备案材料
办理备案的企业,请根据受理条件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登记表》《汽车租赁经营车辆备案表》(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经营范围需包含小微型客车租赁,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和总部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代办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公安交管部门签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使用性质为租赁,车辆座位数要求:9座及以下);
(五)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聘用人员证明材料(需明确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员车辆技术管理员等职能人员);
(六)在经营所在地设置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1车辆摆放区域(场地平面图);2车辆维护清洁保养流程;3具备身份查验的设施设备;4客服服务机构说明;
(七)企业租赁经营管理制度等规章文本(包括但不仅限于车辆牌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服务流程、承租人身份核实制度、车辆租赁管理制度、车辆安全档案制度等规章文本)。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由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四、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依据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机构:伊吾县交通运输局
资料审查:哈密市伊吾县伊吾镇振兴西路642号伊吾县交通运输局一楼(郑州市第七中学教育集团伊吾校区对面)
备案咨询电话:0902-6722695
车辆变更咨询电话:0902-2278199
工商办理咨询电话:0902-6739011
备案地址:哈密市伊吾县伊吾镇伊吾县政务服务中心4号(道路运输)窗口
附件:《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登记表》
《汽车租赁经营车辆备案表》
伊吾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