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根据《关于完善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86号)、《关于印发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14号)和《关于印发哈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哈市人社发〔2025〕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健全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以“谁用地谁负责、先保后征”为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确保参保补贴足额到位,保障被征地农民长期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制度衔接原则。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统一。
(二)责任共担原则。用地单位承担主体责任,政府兜底保障,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公安、农业等部门协同落实。
三、保障对象条件
(一)新增被征地农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为参保补贴对象:
1.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2.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登记在册人口(不含在校学生);
3.被征地时户籍在征地所在地。
(二)自县人民政府公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起至征地批准之日止,期间年满16周岁并同时符合享受参保补贴其他条件的,均在补贴范围;期间死亡或户口注销、迁移的,不在补贴范围。
四、参保补贴标准
被征地农民符合保障对象条件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参保补贴。在国家未明确参保补贴标准前,伊吾县参照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标准执行,暂定为:以征地前各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和×补贴档次×20%据实计算。
(一)补贴档次。按家庭征地面积占土地承包面积的比例划分补贴档次,具体标准为:失地<30%的,补贴档次为20%;失地≥30%且<40%的,补贴档次为30%;失地≥40%且<50%的,补贴档次为40%;失地≥50%且<60%的,补贴档次为60%;失地≥60%且<70%的,补贴档次为70%;失地≥70%且<80%的,补贴档次为80%;失地≥80%且<90%的,补贴档次为90%;失地≥90%的,补贴档次为100%。多次征地累计补贴比例不超过100%。
(二)补贴年限。征地时符合保障对象条件人员,按征地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年限每满2年折算1年计算补贴年限。补贴年限=(周岁年龄-扣除的年限-15)÷2。剔除在校、服刑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期间的年限,扣除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役的士兵服役期间的年限(后财〔2015〕1726号)。折算后最高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不足整年部分按整年计算。
五、保障办法
符合条件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保类型。
(一)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一次性参保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征地补贴”项。征地时未达待遇领取年龄的按规定缴费,符合条件后按相应办法计发待遇,已领取待遇的按相关文件规定的计发系数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一次性参保补贴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折算的补贴年限计算参保费用,参保补贴不足部分个人承担,后续按规定缴费,符合条件时按相关文件计发待遇。
(三)征地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待遇的,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衔接,已领待遇的不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养老保险参保程序
(一)调查摸底公示与初审
县人民政府公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具体由乡镇(开发区)组织村委会配合相关工作,村委会据实填写《伊吾县拟征地被征地农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并由被征地农民家庭户主签字确认。村委会将《伊吾县拟征地被征地农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在村集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公示无异议,经乡镇(开发区)公安派出所、基层农业部门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审核。若有异议,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村委会提出,村委会及时调查核实并调整表格后,再按规定上报。
(二)汇总与审核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乡镇(开发区),根据《伊吾县拟征地被征地农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1),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填报《伊吾县拟征地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参保补贴对象汇总审核表》(附件2),经乡镇(开发区)盖章后,报县公安、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
(三)补贴资金测算
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伊吾县拟征地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参保补贴对象汇总审核表》(附件2),在5个工作日内对每个拟享受参保补贴对象的具体补贴资金进行测算(公式:(C1+C2+ …CN)×12×20%×补贴档次,C1、C2 …CN为征地前1年至N(1≤N≤15)年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填写《伊吾县拟征地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3),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当地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自然资源部门。
(四)资金预存
新增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补贴费用,暂按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规定执行,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若两项费用不足以支付,由区县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已按新政办发〔2008〕140号规定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人员,不再重新计算参保补贴资金。
县财政部门根据《伊吾县拟征地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3),在10个工作日内协调落实参保补贴资金,存入财政部门开设(指定)的预存专户,并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格审核及资金预存到账情况。
( 五)资金核定与公示
征地依法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乡镇(开发区)公安派出所等部门配合,对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补贴对象进行最终核定,乡镇(开发区)填写《伊吾县征地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参保补贴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附件4),经乡镇(开发区)盖章后,报县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
征地依法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伊吾县拟征地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3)和《伊吾县征地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参保补贴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附件4),填写《伊吾县征地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核定表》(附件5),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当地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自然资源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最终确定的享受参保补贴对象及标准予以公示。
(六)资金结算、划转与参保办理
征地依法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按最终核定的参保补贴资金,对预存资金实行多退少补。
征地依法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将参保补贴资金从预存专户划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表格,按规定将补贴资金计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相应参保手续。
七、完善长效机制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健全养老保险长效机制,形成政策统筹、资金保障、服务落地、监督问效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主体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整体规划,统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制定与组织实施,依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待遇发放等全流程管理工作,并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在征地环节,自然资源部门严格审核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及补贴条件,与农业农村部门协同完成土地承包权属核定,实现土地征收与权益保障联动。县财政部门切实履行资金托底职责,落实政府补贴。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公安部门及时更新户籍信息,实现数据共享。基层乡镇(开发区)充分发挥政策落地关键作用,做好参保资格初审、政策宣讲及群众动员工作。通过各职能部门制度衔接、信息互通、责任共担,形成覆盖参保登记、权益确认、资金筹措、待遇发放、监督审计的保障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平稳实施。
八、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二)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公安、财政和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解释。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修订后,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 伊吾县拟征地被征地农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
2. 伊吾县拟征地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参保补贴对象汇总审核表
3. 伊吾县拟征地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测算表
4. 伊吾县征地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参保补贴对象增减情况统计表
5. 伊吾县征地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