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伊吾县岫运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于同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哈伊交执运政罚﹝2025﹞0029号)。吊销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新交运管许可哈字652223000458号),并注销名下车辆核发的《道路运输证》。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伊吾县岫运物流有限公司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所属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在公告期内交回至伊吾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道路运输窗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公告时间:2025年11月18日-2025年12月3日
地址:伊吾县伊吾镇振兴西路642号伊吾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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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吾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