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3日,伊吾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调查队在苇子峡乡开展文物普查工作期间,发现苇子峡一号遗址文物保护范围内伊吾县泽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正在施工作业。伊吾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对伊吾县苇子峡乡苇子峡一号遗址破坏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伊吾县泽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方便运料,在未经请示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况下,私自使用机械在墓地保护范围内进行整平、推土作业等,在遗址保护范围东南、西北方向对遗址核心区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案件发生后伊吾县泽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积极配合伊吾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恢复破坏区域,消除安全隐患。
伊吾县泽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
2025年6月23日,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伊吾县泽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伊吾县文体广旅局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