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管理,保障承租群体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在征求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基础上,我委牵头草拟了《关于制定伊吾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即日起的15日内,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县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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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制定伊吾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伊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1日
附件
关于制定伊吾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
相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我县干部群众住房困难的关键举措。为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与合理使用,科学制定租金标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2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9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县干部群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增加,我县2023年在淖毛湖镇投资建设了1000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2024年在县城组织实施了582套人才公寓项目建设,目前2个项目均已基本完工,即将投入使用。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在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水平、维护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确保保障对象正常入住、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健康发展方面意义重大。
二、调研过程
为科学合理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我委组织调研小组,通过调取租房合同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对77户租房户进行了经济状况调查,收集保障对象租金承受能力的意见;实地考察了2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调查了1家保障性住房运营企业运营情况,了解房屋建设成本、运营管理成本等情况。
三、租金标准及依据
(一)租金标准
根据调研情况,综合考虑市场租金水平、运营成本、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拟定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13.5元/平方米执行。租金收取面积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面积(即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为准。
(二)制定依据
1.文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2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9号)第五项要求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遵循‘住户收入可承受、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标准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价”。
2.成本核算:因淖毛湖1000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县城582套人才公寓均未投入运营。通过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成本进行估算(政府投资部分不列入运营成本),包括配套设施建设费、预估运营管理成本(人员薪酬、办公费、运行维护费等),确定租金标准下限,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能够维持收支平衡。经成本核查,以上2个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总成本为1090.925343万元、总建筑面积为16.29674万平方米、单位运营成本为5.58元/平方米·月。据此,根据“企业运行可持续”的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下限拟定位5.58元/平方米·月。
3.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根据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我县城镇居民202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6418元(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868元),按照国际同行标准,住房支出一般不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30%(即1160元/月),我县人均居住面积为39.7平方米,据此,根据“住户收入可承受”的原则,租金上限拟定为29.2元/平方米·月,以保证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4.市场租金水平:在充分考虑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为进一步精准确定租金上限水平,调取县城、淖毛湖镇等乡镇77份各类住房租赁合同,核算市场租金平均水平,经调查显示我县住房租金市场平均值为15.07元/平方米·月、保障对象每月租房支出平均值为1309.5元/月。坚持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能高于市场租金平均水平的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上限拟定为15.07元/立方米·月,体现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优惠性。
综合上述,坚持住户收入可承受、企业经营可持续,租金标准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原则,按照我县市场租金水平的90%核算、即13.5元/平方米·月。
四、租金调整机制
以上2批次保障性租赁住房均未开始正常运营,无法核算实际运营成本,本次租金标准根据成本预估数据、市场平均水平和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综合考虑而定。为确保租金标准的合理性和适应性,建立租金动态调整机制,正常运营三年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后评估,根据物价指数、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收入水平以及市场租金变化等因素,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进行成本监审,有必要时启动调价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适时提前调整租金标准。
五、相关要求
1.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租金政策,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租金收取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租金标准、文件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承租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2.对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如孤寡老人、残疾人家庭等),运营机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租金减免。具体减免措施由运营企业会同住建、民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3.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4.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房屋产权面积计算,按月、季度或年度缴纳,具体缴纳方式由运营机构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执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从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