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伊吾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与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伊吾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和“伊吾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需以县政府名义出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分别加盖县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县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
特此公告。
附件:专用章样式
伊吾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