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备案管理。
二、事项类型
承诺件
三、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粮食行业协会:
为切实加强粮食收购备案管理,结合我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新粮规〔2022〕3号)实施情况,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其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4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收购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包括委托粮食经纪人跨区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在收购活动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章 办理程序第四条 粮食收购企业可以现场提交备案材料,也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或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疆内通办”渠道进行备案及变更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见附件1)。第五条 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粮食收购企业的备案材料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反馈《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内容。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办理备案和变更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六条 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在网站公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法律依据、所需的全部备案材料、备案流程、备案材料填写范本等信息。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资格备案”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渠道开通和维护,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第七条 地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信息管理,每年对备案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逐级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统计表》(见附件 2)。第八条 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开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第九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要求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品种、数量等有关情况。跨地(州、市)收购粮食的,应当按要求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品种、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粮食收购企业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核实企业备案信息;检查收购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收购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 收购粮食企业不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以及备案后不按规定上报粮食收购品种和数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23日。原《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新粮规〔2022〕3号)废止。
四、实施主体
伊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受理条件
项目符合相关政策,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受理。
六、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七、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八、容缺受理材料目录
无
九、办理流程
1.线上新疆政务服务网:申请人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网上受理0.3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杨琨审核0.4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备案证办结0.3个工作日。
2.线下哈密市伊吾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1-2窗口:申请人提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受理0.3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杨琨审核0.4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备案证办结0.3个工作日。
十、办理形式
1.线上新疆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
2.线下哈密市伊吾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1-2窗口办理
十一、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
十二、通办范围
没有通办
十三、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十四、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五、容缺受理材料后补时限
不涉及容缺受理
十六、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1.收费标准
无
2.收费依据
无
3.减免依据和减免条件
无
十七、结果名称
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十八、结果范本
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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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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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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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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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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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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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 内资非国有□港澳台商及外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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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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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企业□ 加工企业□ 贸易企业□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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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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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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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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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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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设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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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场、厂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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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仓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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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能力(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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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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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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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承诺:1.本表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规章。3.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保存不少于3年,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4.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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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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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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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两份,备案企业和备案机关各执一份。
十九、咨询、预约方式
1.哈密市伊吾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1-2窗口咨询、预约电话:0902—6739033
2.网上咨询:打开新疆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xinjiang.gov.cn/)→页面右上角点击登录→登录完毕后选择页面右侧咨询投诉→新增咨询→填写完页面所需信息提交即可
二十、监督投诉方式
1.电话投诉:哈密市伊吾县政务服务大厅投诉电话0902-6739033或拨打0902—12345哈密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2.网上投诉:打开新疆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xinjiang.gov.cn/)→页面右上角点击登录→登录完毕后选择页面右侧咨询投诉→新增投诉→填写完页面所需信息提交即可
备注:投诉反馈结果只能通过电脑端进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