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县人民政府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健全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伊吾县制定发布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谁用地谁负责、先保后征”为根本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征地与保障同步”。现就政策核心要点解读如下:
一、基本原则:“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到位
《办法》严格遵循“先落实社保补贴、后实施征地”的根本原则。在申请征地前,政府必须将参保补贴资金全额预存至指定专用账户,资金未足额到位不得启动征地程序。
这一机制从源头锁定了保障资金,有效避免了因资金缺口导致农民权益落空的风险,让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有了坚实的资金基础。
二、保障对象: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符合参保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要求:
1.土地被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2.符合身份条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登记在册人口(不含在校学生);
3.户籍在本地:征地时户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
特殊情形说明:自县人民政府公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起至征地批准之日止,期间年满16周岁的人员,均在补贴范围内;期间死亡或户口注销、迁移的,不在补贴范围内。
三、参保方式:双轨制自愿选择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以下两种养老保险之一,并享受统一的一次性参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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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类型 |
补贴使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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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补贴全额计入个人账户“征地补贴”项,用于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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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补贴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 |
制度衔接:征地时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未领取待遇的,可转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衔接;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四、补贴标准:失地比例定档次,务农年限定时间
《办法》的补贴标准采用“失地比例定档次、务农年限定时间”的双重计算方式:
(一)按失地比例划分补贴档次
根据家庭被征收土地面积占承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补贴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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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比例 |
补贴档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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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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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且<4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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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且<5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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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且<6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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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且<7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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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且<8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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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且<90%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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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100% |
补贴计算公式:(征地前各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12×20%×补贴档次。
(二)按务农年限折算补贴年限
补贴年限计算公式为:(周岁年龄-扣除年限-15)÷ 2
1.折算规则: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年限每满2年折算为1年补贴年限;
2.最高限额:不超过15年;
3.扣除情形:在校、服刑、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期间的年限不予计算;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年限扣除。
注意:多次被征地的,累计补贴比例和补贴年限均不得超过最高限额(100%和15年)。
五、资金流程:专户监管与时效约束
《办法》对资金管理设置了严格的流程和时限要求:
1.预存到账:补贴资金存入财政预存专户后,方可申请征地;
2.最终核定:征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资格核定;
3.资金结算:征地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存资金多退少补;
4.划转入账:征地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补贴资金划入社保基金专户。
所有补贴资金全程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六、部门职责:多方协同落实
《办法》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政策统筹、资金保障、服务落地、监督问效”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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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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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
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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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牵头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参保登记、待遇发放、基金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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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 |
审核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及补贴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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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 |
协同完成土地承包权属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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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
落实资金托底,确保补贴足额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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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及时更新户籍信息,实现数据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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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 |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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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开发区) |
政策宣讲、参保资格初审、群众动员 |
通过各职能部门制度衔接、信息互通、责任共担,形成覆盖参保登记、权益确认、资金筹措、待遇发放、监督审计的完整保障链条。
七、注意事项
1.主动关注:建议符合条件的农民朋友主动了解本村征地项目的保障方案,及时关注村委会公示信息;
2.配合调查:在《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公布后,积极配合村委会填写《被征地农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
3.及时办理:征地批准后,按要求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确保个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监督维权:如发现补贴资金被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可向人社、审计等部门反映。
八、附则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完善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86号);
2.《关于印发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14号);
3.《关于印发哈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哈市人社发〔2025〕58号)。
(二)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