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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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751/2026-00006
  • 发文字号:伊政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 伊吾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6-04-07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性:现行有效
  • 题:《伊吾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内容概述:

《伊吾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4-07 17:1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健全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伊吾县制定发布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谁用地谁负责、先保后征为根本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征地与保障同步。现就政策核心要点解读如下:

一、基本原则: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到位

《办法》严格遵循先落实社保补贴、后实施征地的根本原则。在申请征地前,政府必须将参保补贴资金全额预存至指定专用账户,资金未足额到位不得启动征地程序。

这一机制从源头锁定了保障资金,有效避免了因资金缺口导致农民权益落空的风险,让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有了坚实的资金基础。

二、保障对象: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符合参保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要求:

1.土地被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2.符合身份条件: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登记在册人口(不含在校学生)

3.户籍在本地:征地时户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

特殊情形说明:自县人民政府公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起至征地批准之日止,期间年满16周岁的人员,均在补贴范围内;期间死亡或户口注销、迁移的,不在补贴范围内。

三、参保方式:双轨制自愿选择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以下两种养老保险之一,并享受统一的一次性参保补贴:

选择类型

补贴使用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全额计入个人账户征地补贴项,用于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

制度衔接:征地时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未领取待遇的,可转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衔接;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四、补贴标准失地比例定档次,务农年限定时间

《办法》的补贴标准采用失地比例定档次、务农年限定时间的双重计算方式:

(一)按失地比例划分补贴档次

根据家庭被征收土地面积占承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补贴档次

失地比例

补贴档次

30%

20%

≥30%且<40%

30%

≥40%且<50%

40%

≥50%且<60%

60%

≥60%且<70%

70%

≥70%且<80%

80%

≥80%且<90%

90%

≥90%

100%

补贴计算公式:(征地前各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12×20%×补贴档次

(二)按务农年限折算补贴年限

补贴年限计算公式为:(周岁年龄-扣除年限-15÷ 2

1.折算规则: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年限每满2年折算为1年补贴年限

2.最高限额:不超过15

3.扣除情形:在校、服刑、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期间的年限不予计算;2014101日以后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年限扣除

注意:多次被征地的,累计补贴比例和补贴年限均不得超过最高限额(100%15年)。

五、资金流程:专户监管与时效约束

《办法》对资金管理设置了严格的流程和时限要求:

1.预存到账:补贴资金存入财政预存专户后,方可申请征地;

2.最终核定:征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资格核定;

3.资金结算:征地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存资金多退少补;

4.划转入账:征地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补贴资金划入社保基金专户。

所有补贴资金全程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六、部门职责:多方协同落实

《办法》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政策统筹、资金保障、服务落地、监督问效的工作机制:

责任部门

主要职责

县人民政府

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协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牵头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参保登记、待遇发放、基金监管

自然资源部门

审核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及补贴条件

农业农村部门

协同完成土地承包权属核定

财政部门

落实资金托底,确保补贴足额到位

公安部门

及时更新户籍信息,实现数据共享

审计部门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乡镇(开发区)

政策宣讲、参保资格初审、群众动员

通过各职能部门制度衔接、信息互通、责任共担,形成覆盖参保登记、权益确认、资金筹措、待遇发放、监督审计的完整保障链条。

、注意事项

1.主动关注:建议符合条件的农民朋友主动了解本村征地项目的保障方案,及时关注村委会公示信息;

2.配合调查:在《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公布后,积极配合村委会填写《被征地农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

3.及时办理:征地批准后,按要求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确保个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监督维权:如发现补贴资金被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可向人社、审计等部门反映。

八、附则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完善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86号)

2.《关于印发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14号)

3.《关于印发哈密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哈市人社发〔202558号)

(二)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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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伊政规〔2026〕1号 关于印发《伊吾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吾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视频版)
《伊吾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问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