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县人民政府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管理,逐步解决当前农村供水工作中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破解新形势下农村供水工作难题,在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后,伊吾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伊吾县农村供水管理细则(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提升管理能力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一是细则由八章二十六条组成,包括总则、管理体制、工程建设、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保障、供水用水等相关内容,具体涉及自然资源局农村供水用地情况办理具体要求,生态环境局水源保护区工作内容,管理机构的确定,水质检测的要求,农村供水水费征收的依据,及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的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等工作。
二是明确细则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在伊吾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工程建设、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保障、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
三是明确供水工程所有权与经营权,农村供水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的原则。
四是明确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提出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逐级上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在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从事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征得供水单位或个人的同意,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五是明确在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的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勘探、开采等危害供水工程安全、污染水源的活动;用水户不得擅自在农村供水工程管道上另行接装管道。确需接装的,必须征得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同意。未经同意而擅自接装,应予以私建工程价等额罚款;若对农村供水工程和其他用水户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并处以相应罚款。
六是明确农村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规定。县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将检测报告反馈农村供水管理单位,确保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七是明确农村供水工程水价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水价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供水单位应当创新水费收缴方式,便捷用水户缴费,提高水费收缴率。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各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安装计量设施,供水进户的应安装水表,以表计量。用户应积极主动及时充值,保障自家供水安全。
八是明确奖惩制度、供水单位和工作人员工作岗位上的违纪违法行为等相关内容。
九是本细则明确自2025年5月16日起执行。
三、相关解释说明
1.农村供水。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的活动。
2.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向城区以下的乡镇、村等居民区及分散住户供水的工程,以满足村镇居民、企事业单位日常生活用水和二三产业用水需求为主。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为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
3.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从水源集中取水,经必要的净化消毒后,通过配水管网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工程。
4.规模化供水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供水人口一万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5.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供水人口在一百人以上,但是未达到规模化供水工程标准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6.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使用和采用简易设施及工具直接从水源取水,或者一百人以下的供水工程。
7.农村供水工程为什么要收水费?一是有利于节约用水,通过收取水费,尤其是计量收费,培养老百姓节约用水的意识,减少因为用水不花钱而“长流水”的现象。二是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修养护,农村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需要人力、物力投入,才能保证工程正常供水,收取水费是筹集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经费的主要途径。三是发挥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通过收水费,可调动用水户参与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的积极性,促进供水单位提高供水服务。
8.农村饮水安全的评价标准是什么?根据《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饮水安全评价指标主要有4项: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
(1)水量:丰水地区每人每天能够获得的饮用水量在35升及以上为够用,35升以下为不够用。缺水地区每人每天能够获得的饮用水量
(2)水质:根据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水利等部门的水质检测机构和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可作为水质评价依据。对分散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单适宜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
(3)用水方便程度:供水入户、单次取水时间20分钟及以内,或取水水平距离800米及以内,或取水垂直距离80米及以内,可评价为便利。牧区可适当放宽要求。
(4)供水保证率:一年累计停水断水和水量不满足标准规定的时间不超过36天。
10.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是什么?“三个责任”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承担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承担运行管理责任。
农村饮水安全省级政府负总责,市级政府要为县级政府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县级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对管辖范围内的农村饮水安全负责。
四、解读主体
伊吾县水利局
五、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伊吾县水利局党组成员、挂职副局长 荣晓辉
日常解读人:伊吾县水利局工程师 夏热别提·哈不拉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