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县人民政府
伊政发〔2026〕91号
关于印发《伊吾县算力券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山南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伊吾县算力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伊吾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伊吾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5日
伊吾县算力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发〔2025〕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的实施意见》(发改数据〔2023〕17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人工智能+”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能发科技〔2025〕73号)、国家数据局《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先行先试)其他创新型技术或方案(疆算入渝)任务书》《关于加强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聚焦伊吾县煤炭和现代煤化工、装备制造、新能源、氢能等主导产业,加快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主导产业深度融合,扩大人工智能应用场景落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算力券是用于支持购买伊吾算力创新示范区智能算力服务的政策工具和数字化凭证,不具有现金交易价值。
第三条 资金规模。每年兑现算力券总额5000万元。
第四条 算力券的申领、使用及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按需兑现、依规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算力券的使用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
第五条 支持县域内企业。在天山智谷算力调度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购买智能算力服务的县域内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机构和管理制度,近3年内(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注册时间起)无失信记录。鼓励支持县域内企业使用算力服务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推理、科技创新、数据分析、智能制造等算力应用,因地制宜探索企业数字化转型路径。
第六条 支持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伊吾县政府、研究机构及重点企业等建立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或联合申报了国家级、自治区级科研创新项目。
(二)与县域内企业联合开展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人工智能场景开发、大模型训练、智能驾驶等人工智能领域的研发与应用。
第七条 支持县域内重大场景开发主体。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全域赋能传统优势产业升级、特色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壮大及未来产业布局,深度融合民生福祉类项目,开展产业创新融合应用,打造算力应用示范。
第八条 支持标准。按算力服务实际支付金额最高50%的比例给予补贴;同一申领主体累计申领和兑现算力券金额最高300万元。
第九条 申领流程。申领对象在交易平台注册后,在线领取电子算力券,作为兑换资格凭证。同一算力服务合同仅能兑现一次算力券。
第十条 兑现流程。申领对象完成算力服务合同的实际结算后通过交易平台提出兑现申请,审核通过后发放资金。
第十一条 兑现额度。算力券兑现资金实行分类额度控制,每年最高安排3000万元用于县域内企业、最高1000万元用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最高1000万元用于县域内重大场景开发主体算力券兑现;同一类别额度池内按“先兑先得”原则安排兑现,如当前批次算力券兑现额度使用完毕,可顺延至下一批次优先安排兑现。
第十二条 有效期。算力券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算力服务方和使用方应当履行信息安全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安全、稳定、持续、优质的服务。
第十四条 探索联动支持政策。对在伊吾人工智能及算力产业发展中成功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的重大合作项目以及“疆算入渝”等重大区域合作的算力需求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扩大支持比例和额度。
第十五条 申领对象应严格按照规定兑现算力券,并自觉接受业务管理部门相关的监督检查。对在算力券使用、兑现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法依规追回算力券及已兑现资金,取消后续申领资格,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列入失信名单,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数字化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年,根据实施效果情况适时修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