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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办规〔2024〕5号 关于印发《伊吾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7 11:2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伊吾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018




伊吾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文化旅游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伊吾县投资建设文化旅游项目,兴办文化旅游企业,引导和培育市场主体,全面提升“红色伊吾、壮美胡杨”旅游品牌,有效激活文化旅游市场,推动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哈密市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结合伊吾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文化旅游产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企业或个人,符合国家文化旅游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符合伊吾县文化旅游产业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奖补资金应当用于受奖补项目或新投资文旅产业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监督,强化绩效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确保资金使用高效、安全、规范。

第四条本办法奖励资金来源为伊吾县财政资金,伊吾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做好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鼓励旅游业品牌创建


第五条被评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称号的,分别奖补资金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第六条对新创建命名的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一次性奖补资金50万元。

第七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宾馆酒店的,分别奖补资金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新入驻的品牌连锁酒店,每年补助加盟费3万元,连续补助3年。

第八条对新创建的国家5C4C3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补贴8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

第九条鼓励发展乡村旅游。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荣获自治区级及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乡村旅游示范点(村)等称号的,奖补资金30万元。自治区以下给予奖补的单位,县级不再重复奖励。

(二)对新创建命名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牧家乐且房屋安全标准达到B级以上标准的,分别奖补资金10万元、8万元、6万元。新创建命名的甲等、乙等、丙等旅游民宿,分别奖补资金10万元、8万元、6万元。

(三)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四)对新建改建民宿投资总额,达到200万及以上至500万以下的民宿,试营业1年无违法违纪行为且营业额达到200万,给予20万元奖励;达到500万及以上至1000万以下的民宿,试营业1年无违法违纪行为且营业额达到300万,给予50万元奖励;达到1000万及以上至1500万元以下的民宿,试营业1年无违法违纪行为且营业额达到400万,给予100万元奖励;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的民宿,试营业1年无违法违纪行为且营业额达到500万,给予150万元奖励;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民宿,试营业1年无违法违纪行为且营业额达到600万,给予2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需达到营业额,且纳入统计范围后,分年度给予奖励,第一年兑现50%,第二年正常运营的兑现30%,第三年仍正常运营的兑现剩余20%。

以上所列品牌提升奖励,经过一定年限后晋级的,按标准补发差额。


第三章鼓励组团引客来伊


第十条一次性组织哈密市以外的自驾游车队5台以上,且人数不少于15人的,按每车次200元标准给予补贴奖励。自驾游实行单项奖励,不得重复申请,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对组织疆外游客200人及以上的来伊吾县游览伊吾胡杨林景区及其他2个以上景点(伊水园景区、幻彩湖景区、苇子峡蝴蝶谷、前山乡域龙时光民俗风情园、湿地花海景区等),用一顿正餐的旅行社,给予每人补贴150元;组织200人及以上的旅行社,除游览上述景区景点外,用一顿正餐并在伊吾县辖区内宾馆、酒店或民宿住宿1晚,给予每人补贴200元,封顶15万元。

第十二条针对对口援疆省市发往伊吾境内旅游目的地的专厢、专列、包机等旅行社,实施特殊政策,利用援疆专项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一步加大政策奖励力度。

第十三条旅游旺季(每年51日至1031日)组织游客用一顿正餐并在伊吾县辖区内宾馆、酒店或民宿住宿1晚的旅行社,10人以上(含10人)团队给予旅行社奖补20/人,20人以上(含20人)团队给予旅行社奖补40/人,30人以上(含30人)团队给予旅行社奖补100/人,100人以上(含100人)团队给予旅行社奖补150/人。

第十四条淡季组织团队(111日至次年430)来伊吾县旅游的,奖补金额在旺季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第十五条对年内累计组织游客来伊吾旅游的旅行社2万人以上的奖励20万元,1万人以上的奖励10万元,5000人以上的奖励5万元。奖补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进行。


第四章鼓励丰富旅游业态


第十六条国家或自治区级文化旅游企业、协会自行出资举办的节庆赛事活动,国家级的每项活动奖补资金50万元,自治区级每项活动奖补资金20万元。

第十七条抖音、快手等新媒体用户(企业或个人),发送宣传伊吾文旅相关视频内容短视频,浏览量分别达10万、50万、100万和1000万以上的,每条分别奖励500元、3000元、8000元和2万元。以上宣传视频不得重复申报,补助金额封顶为一年100万元。

第十八条鼓励研发文创和旅游商品。文创和旅游产品研发生产企业和个人,组织具有伊吾地方特色的文创和旅游商品参加国家、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的评比活动,对获得名次的作品,根据获奖等级,每件作品一次性给予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十九条支持企业在疆外重点旅游客源市场城市建立伊吾县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体验销售中心,开展宣传、推广和销售活动,根据其年度销售业绩给予奖补,销售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给予4%的奖补,最高奖补2万元。

第二十条支持新引进(新设立)文化旅游企业发展云演艺、云展览、旅游直播、旅游带货等新经济业态以及全息互动投影、无人机表演、夜间光影秀等沉浸式娱乐体验产品,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支持新引进(新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打造具有伊吾特色大型实景演艺秀,对入选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的优秀文化旅游演艺项目,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五章鼓励提升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经伊吾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推荐,在年度由国家、自治区举办的各类导游(讲解员)大赛中,被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优秀导游(讲解员)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奖补。对在全国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次的个人,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二十三条鼓励旅游人才队伍标准化建设。对取得导游员、户外指导员、国家应急救援员资质,并在伊吾从事相关工作的个人,根据取得的相应资质和等级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参加由政府组织并已补贴的培训除外。

第二十四条鼓励研学旅行指导师队伍建设。取得国家级研学旅行指导师资质并在伊吾从事相关工作的个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参加由政府组织并已补贴的培训除外。支持精品夏令营研学游,根据组织100人以上(含100人)研学旅行奖补1万元,组织150人以上(含150人)研学旅行奖补2万元,组织200人以上(含100人)研学旅行奖补3万元,最高奖励3万元。

第二十五条旅游企业自主邀请省外、有影响力的旅游媒体记者或旅游博主、网红等超过30人(含30人)来伊吾参与旅游产品体验、线路踩线考察或宣传活动,事先将受邀人员名单和人员简介报经伊吾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审核同意,根据不同类型,每人每夜给予150-400元奖励。


第六章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对引进的知名文化企业、低空经济等旅游开发企业,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予以支持。纳入伊吾县重点项目的,由县领导包保推进。对符合国土空间总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相关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十七条凡在伊吾县境内投资的旅游项目,建设开发的景区红线外围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由伊吾县配套,并加大有关部门资金整合,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按照景区(点)规划实施的项目建设用地,凡是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


第七章奖励资金审核拨付


第二十九条申报第五条至第九条及第十九条中奖励补贴的单位(个人),需提供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等相关部门(机构)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申报第十条至第十六条奖励补贴的旅行社、大中院校、研学、旅拍机构等单位或社会团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报审:

(一)团队抵伊吾前,组团企业向伊吾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提出申请,报团队计划方案。

(二)组团企业于团队离伊吾后30日内,将以下材料提交伊吾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原件由组团企业带回,复印件留存。

1.与铁路(航空)部门签订的调度计划安排或相关票据。

2.与地接企业合作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3.活动人员名单。

4.活动行程单,包括人数、抵达和离开时间、游览景区(点)、住宿酒店名称、乘坐交通工具等。

5.酒店入住业务合同书或住宿费用凭据。

(三)申请组织开展写生、采风、艺术创作等活动补贴,可直接拨付给与活动相关的吃、住、行企业,票据由组团单位负责提供。

(四)申报举办文旅节庆、赛事活动奖励补贴的旅游企业和团体,需提供活动(赛事)方案、活动(赛事)照片(6-10张)、县级以上媒体报道截图(2-5家)、费用清单、票据复印件和活动(赛事)总结。

第三十一条申报第十六条中(自媒体用户奖励)奖励的单位(个人),需提供新媒体平台数据流量证明、发布视频截图。

第三十二条申报第十七至十八条奖励的单位(个人),需提供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第三十三条申报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奖励补贴的单位(个人),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项目竣工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申报程序:奖补项目实行申报制,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相关奖补项目。申报奖补项目时间为每半年一次核算奖补。

(一)各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上报伊吾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进行初审。

(二)伊吾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向市场监管、财政、人社部门函询申报主体在经营、纳税、用工等方面的守法情况,报伊吾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审批。

(三)伊吾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将拟予以奖补的项目在伊吾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官方媒体及伊吾零距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伊吾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申请当年度预算指标,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国库集中支付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奖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实行“据实结算、半年奖补”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或个人给予奖补。同一申报项目符合享受多项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奖补额度。


第八章奖补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奖补。

1.申请企业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2年的。

2.申请企业有偷税漏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申报项目具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4.申报项目处于诉讼期内的。

5.申报企业考核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并连续3年不予奖补。

6.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永久取消申报资格,对已拨付的奖补资金全额收回,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其他不适宜予以奖补的。

第三十七条获得奖补资金的文化旅游企业,奖补资金应重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的规划建设、环境和服务的提质升级。伊吾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绩效评价。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过程中及时修改完善。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伊吾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伊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101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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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办规〔2024〕5号 关于印发《伊吾县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