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单位:
《伊吾工业园区产业扶持政策(暂行)》已经伊吾县2020年第二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伊吾工业园区产业扶持政策(暂行)
伊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伊吾工业园区产业扶持政策(暂行)
第一条根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关于地区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及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哈行办阅〔2012〕29号)、《关于印发哈密高新区产业扶持政策(暂行)的通知》(哈政办发〔2019〕64号)以及《关于对伊州区促进鼓励类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请示的批复》(哈政函〔2019〕126号),特制定此扶持政策。
第二条设立伊吾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奖励资金额度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确定,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用于扶持或奖励支出。
第三条伊吾工业园区落地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29号令)和《伊吾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9—2035年)》要求。
第四条伊吾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奖励标准:
(一)伊吾工业园区落地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标准。
(二)对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150万元/亩、200万元/亩的新建工业项目,正式投产后分别按照9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三)对在伊吾县境内工业项目,累计投资30-50亿、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出让土地的数量,分别按9元/平方米、15元/平方米的比例给予资金奖励。
第五条伊吾工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生活基地建设用地奖励标准:
(一)伊吾工业园区生活基地是根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等相关办法,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应相互分离,布置在化工园区边缘或化工园区外的要求,统一规划在园区外的配套生活基地,不包括房地产等类别住宅。
(二)根据《淖毛湖镇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报告》以及《关于伊吾县城区、淖毛湖镇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伊政发〔2016〕121号)文件要求,淖毛湖镇最低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104元/平方米。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中,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的要求,淖毛湖镇土地出让最低价为72.8元/平方米。
(三)对园区内落地投资分别达到30亿元以内(不含30亿元)、30亿元-5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配套的生活基地,在投用后按照实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30%、50%、70%的比例给予资金奖励。
第六条投资额度的确定:
(一)工业项目投资额的确定按照伊吾县统计局统计核定的投资额为准。
(二)对项目土地出让金奖励按照单一项目投资落实。对生活基地土地出让金奖励按照企业(含控股)项目累计投资计算。
第七条奖励政策兑现由企业提出申请,伊吾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兑现。
第八条本政策由伊吾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