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县人民政府: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快修订完善<公租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新政办发[2020]5号《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修订《伊吾县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需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说明内容如下:
-
新增第二十五条:对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新市民等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
新增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二、新增第四十条:在公租房分配过程管理中,按照各民族互嵌式居住要求,结合《哈密市嵌入式居住管理办法》,因地制宜制定互嵌式分配方案和分配形式,明确各民族互嵌比例,引导不同民族居住在同一小区内同栋每单元互嵌。
伊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20日
伊吾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
第五章轮候和配租管理
第六章租赁管理
第七章退出管理
第八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伊吾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11〕12号)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伊吾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管理、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以及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对卧室、起居功能空间及过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室、户门、室内门进行统一简装,供给符合条件的家庭、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县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牵头协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用地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
县直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伊吾县住建局(交通局、人防办)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运营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进行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在划拨用地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县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县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租赁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性住房。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项目应合理布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主要在城市棚户区改造、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等建设项目中配建。在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公共租赁房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应不低于项目住房总建设面积的10%,并以合同方式约定,明确配套建设的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等事项。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普通商品房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普通商品房项目因土地、规划条件限制等原因未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单位应按照需配建的规模,缴纳一定费用,由政府进行异地建设。具体缴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按区域,参考同期、同质量、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确定。
根据伊吾县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伊吾县公共租赁房建设面积标准为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中央、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的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资金;
(五)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资金。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年满22周岁,在本县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县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县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伊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第二十条中等偏下收入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具有伊吾县城镇户籍;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
(三)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第二十一条城镇职工(包括行政单位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企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具备完全责任民事能力;
-
具有伊吾县城镇户籍或办理了《居住证》;
-
已与伊吾县范围内的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四)在本县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二条 城镇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均办理了《居住证》,并在申请地连续居住2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与本县就业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四)在本县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家庭按属地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特殊专业人才的认定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优先考虑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对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新市民等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第二十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用工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五)新就业无房人员需提供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县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
(六)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和县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
(七)同意接受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核查的书面文件及书面诚信承诺;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资格由所在地的单位或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保障办公室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可参照《伊吾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城镇新就业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单位应将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二)由所在单位签注审核意见并向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提交申请人花名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社区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无住房、住房困难和家庭收入确属中等偏下收入水平的有效证明材料、公示结果;
(三)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社区公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四)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及相关材料予以审查,对公示无异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认定其申请资格并予以批准;申请人进入轮候程序;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的,不予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城镇新就业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也可以参照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轮候和配租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为5年。
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三十四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进行意向登记。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配租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住房,3人户家庭选择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住房,4人以上(含4人)家庭可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住房。城镇新就业职工原则上配租宿舍或小套房屋。
第三十七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扶对象、孤老病残人员,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伊吾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优先配租。
第三十八条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地点签订《伊吾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十九条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赁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第四十条 在公租房分配、管理中,按照各民族互嵌式居住要求,因地制宜制定互嵌式分配方案和分配形式,明确各民族互嵌比例,引导不同民族在同一小区内同栋东单位互嵌居住。
第六章租赁管理
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制度,由伊吾县住建局(交通局、人防办)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十二条《伊吾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为1-2年。
第四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6-10元,该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财政、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各乡镇执行的具体标准由县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设面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经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核定后,由相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和经营管理;租金标准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单位运营状况、职工支付能力确定,并报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因家庭成员人数变动,需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换租规定进行配租。
第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四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县市场监督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研究核定。
第七章退出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续租审核制度。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新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续租条件的,由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续租合同。
第五十条承租人因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单方终止租赁合同。
第五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五十二条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对拒不腾退的,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通过诉讼程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检查,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工作证件,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约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或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五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法进行处理,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六十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公共租赁住房个人入住后不得私自进行装修。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伊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